专家谈蓬莱溢油:康菲造成重大损失应追刑责
7月19日晚,《地球》记者从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了解到,辽宁绥中东戴河浴场沿岸和河北京唐港浅水湾浴场发现少量油污颗粒,经鉴定均来自蓬莱19-3油田。
近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继续加强环渤海陆岸巡视工作,在辽宁绥中东戴河浴场沿岸长约4公里岸段发现零星油污颗粒,直径1厘米至3厘米,呈不均匀带状分布;在河北京唐港浅水湾浴场西侧长约300米岸段发现零星、已风化油污颗粒,直径1厘米至4厘米。
相关部门和单位正在进行清理工作。
蓬莱19-3油田溢油造成840平方公里海水被严重污染成劣四类,导致其周边约3400平方公里海域由第一类水质降为第三、四类水质。此外,溢油点附近海底沉积物受到溢油和油基泥浆污染,海域沉积物质由第一类下降为第三类,面积约为20平方公里。油田附近海域海水石油类平均浓度超过历史背景值40.5倍,最高浓度是历史背景值的86.4倍。
7月14日,康菲中国公司公布的数据显示,估计总溢出的石油和油基钻井液总量约1500桶(240立方米)。
法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著名环境法学家曹明德在接受《地球》杂志采访时指出,此次漏油事件涉及到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本次漏油事件中,康菲公司作为实际作业方要承担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作业者的行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引起的海水水质、生物资源等损害、引起受害方经济收入损失等费用,由作业方承担。
7月5日,国家海洋局公布的对康菲公司20万元的行政处罚,却引来嘘声一片,污染了840平方公里的海域,区区20万罚款实在是微不足道。海洋局随后也强调,20万元只是行政处罚,之后的生态赔偿可能会远远高于20万。曹明德在接受《地球》杂志采访时,提出自己的观点,行政处罚的最高限额是30万,而不是20万。曹明德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规定,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关于行政处罚,曹教授在接受《地球》杂志采访时也指出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11条的规定,政府部门(海洋局)没有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从民事责任来看,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造成严重海洋环境污染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理应由事故责任人进行赔偿。海洋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海洋局是具体的环保行政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代表国家对海洋污染的损害要求责任人赔偿。曹教授接受采访时指出,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关于此类海洋泄油事故造成损害的具体赔偿标准,但海洋局应组织有资质的环评机构进行评估,由中立的第三方确定赔偿数额。
在刑事责任上,曹教授告诉《地球》记者,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的规定: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第338条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即构成重大损失;此次漏油事件造成的840平方公里海水污染和影响到3400平方公里海水质量,显然已经达到30万元的标准,构成重大损失。但曹教授也指出,《刑法》第338条及其解释是针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对《海洋环境法》第91条如何理解最后还要看最高人民法院如何使用该条并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赔偿
在此次漏油事故中,海洋局向事故责任方康菲公司做出20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外,曹明德指出,从国家公益的角度,海洋局和渔政部门可以向康菲公司提出生态损害和渔业资源损害赔偿。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的规定,对海洋生态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由相关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也就是说海洋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完全可以代表国家向康菲公司提出生态赔偿。
山东省去年出台了《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造成50公顷用海生态损失,应缴纳1000万元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造成1000公顷用海生态损害,应当缴纳2亿元损失补偿费。曹教授指出,地方性的法规只适用于地方,只有此次原油泄漏污染到山东省管辖的海域才能适用本法。而且,在每一个案件中,损害赔偿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过第三方环评机构来确定损害程度和赔偿数额,这样是比较客观和准确的。
以民事侵权的角度,受到污染损害的养殖户可以向康菲公司提出民事诉讼。但曹教授也指出,渔民个人提出诉讼的话,在取证上存在很大的困难,最好由行政主管机关(海洋局或渔政部门)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损害评估。
7月14日,康菲公司已经公布泄油总量,同时也在着手联系第三方确定赔偿数额。泄油总量是最后确定赔偿的核心要素,以及第三方环评机构是否具备资格,这都要经过海洋局的认同,更应该由海洋局来主持。
蓬莱漏油发生之后,7月初,国内11家环保组织对事件十分关注,有进行公益诉讼的意向。曹明德分析认为,民间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是可以的,但也存在一定的困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民间环保组织不是直接利害关系者,并不具备诉讼资格。从这个角度说,民间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能否立案就存在不确定性。但曹教授又指出,民间环保组织作为起诉主体在国内已有先例,中华环保联合会在贵州贵阳清镇市和江苏无锡两起环境案中就是原告,两起案件均获得法院受理并使案件得到较好解决。民间环保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有案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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