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全国跨省购置海洋捕捞渔船情况的通报

来源:农业部渔业局渔船渔港处   发布时间:2015-05-21 03:50:42 

【发文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文文号】农办渔〔2008〕8号

【签发时间】2008年2月18日

【印发时间】2008年2月18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现将我部批准的2007年跨省购置海洋捕捞渔船,以及相应核增买入省(区、市)、核减卖出省(区、市)的船网工具指标情况予以通报(见附件)。

2007年,全国跨省购置海洋捕捞渔船351艘,子船4艘,涉及指标转移的主机功率86115.7千瓦。买入船舶较多的省有:浙江省263艘、功率64031.3千瓦(不含子船),福建省40艘、功率12581.7千瓦,山东省34艘、功率6751.4千瓦;卖出船舶较多的省有:福建省186 艘、39466.1千瓦,辽宁省93艘、26746.9千瓦,浙江省35艘、8152.2千瓦,山东省18艘、5874千瓦。主机功率指标核增较多的省有:浙江省55879.1千瓦,山东省877.4千瓦;核减较多的省有:福建省26884.4千瓦,辽宁省26084.9千瓦。

请卖出地有关发证机构收回卖出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并将其功率凭证逐级上缴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区局”)。海区局负责核实、登记、归档保存,并在收到该功率凭证后10天内书面通报买入地所在海区局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一海区内跨省购置渔船的,不需通报)。买入地所在海区局凭我部发放的《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复印件和卖出地所在海区局的书面通报,向买入省核发转入指标的功率凭证。

附件:2007年农业部批准跨省购置海洋捕捞渔船及各省(区、市)指标核增、核减通报表

2007年全国跨省购置海洋捕捞渔船情况通报.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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