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座谈海洋工程条例(二)

来源:余兴光   发布时间:2015-05-21 04:19:20 

余兴光(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党委书记):我从事海洋环保环评工作十多年了,有不少非常困惑的问题,海洋工程条例的出台解答了困惑我多年的问题,非常高兴。下面主要从两个方面谈谈对《条例》的认识和建议:

第一是对《条例》出台的意义和作用的认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一是明确赋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对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能;二是第一次在《条例》中明确了海洋工程的定义,对于理顺建设项目有关环保管理体制和机制、管理职能、管理对策、管理方式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充分考虑到了当前沿海各地日益升温的海洋开发或者海洋工程建设类型增多的实际情况;三是第一次明确规定国家实施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过去海洋工程的环评通常也就是一个篇章或者一个专题报告,这次明确规定必须编制环评影响报告书,为环评单位、建设单位,包括管理部门都奠定了非常好的工作基础,直接强化了有关项目决策的科学依据,对于海洋环境保护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四是明确规定海洋工程污染损坏海洋环境的监督检查部门的主体资格及其职责权利,尤其是明确规定现场检查的具体权利和措施,这对依法行政来说至关重要。就建设项目来讲,“三同时”比什么都重要,“三同时”的检查落实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制,《条例》的明确规定对落实责任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创造了有利条件,这也对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建设单位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关于环境损害法律责任问题,《条例》中多处提到,损坏海洋环境严重的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增加了《条例》本身的权威性,也增加了有关地方政府管理部门或者决策者、以及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先破坏、后治理”现象具有重大意义。关于后评价问题,《条例》也为海洋生态影响的后评估开辟了条件。关于围海造地问题,也非常明确地规定在经济生物的产卵场等重要的生态敏感区禁止建设海洋工程,这个规定已经上升到从生态功能角度来认识海洋生态的保护,实际上已经大大突破我们过去一直强调的敏感目标就只是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认识。

第二是对《条例》的贯彻实施的几点建议。一是建议通过各种媒体、采用各种宣传方式对《条例》进行广泛的宣传,对象不仅仅是评价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更重要的应该是政府部门和公众。政府部门应该是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公众有责任监督我们政府的行为,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使得社会公众包括政府部门在正确理解的基础上,对海洋工程项目进行科学的决策。二是结合《条例》的实施,建议组织一次全国性的海洋工程状况普查登记,找出来已建、在建海洋工程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弥补 “三同时”落实不足的问题,并通过检查促进各方面加大整治力度。三是有重点地组织全国性的海洋工程项目环境管理执法大检查,重点对重要生态敏感区和重大海洋工程项目进行相应的检查,寻找一些典型案件进行媒体曝光,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促进各级政府加强对海洋环保的认识和重视。四是清理海洋工程项目环保历史欠帐,要新旧欠帐一起算,才能把海洋工程环保工作作好。五是对《条例》实施的技术支撑重视和格外关注,比如环境影响后评估的经费、规范及评估单位资格,评价结果的反馈、决策、调控等,都需要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六是推进重点海湾环境容量或者总量控制研究,为制定和实施重点海域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度提供决策依据。国家海洋局在全国已搞了3个试点,可以进一步扩大。七是尽快制订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工程选址和建设应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八是要制定相应规定,把海洋环评要求纳入海洋工程初步设计之中。

鹿守本(中国海洋大学教授):海洋工程条例历经多年终于出台了,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是一个很大的突破,值得我们每一位海洋工作者庆贺。但我们的海洋管理工作中始终有一个最基础的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管理所需,基础理论研究,特别是对重大问题的基础论理研究始终跟不上,很缺乏,至少落后了20年~30年,可以说现在基本上处于一个“贫困时期”。海洋管理,包括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中许多问题,从基础理论方面,至今仍然说不清。就说编一个教材吧,越编越编不下去,什么原因?基本理论问题没有解决。我建议借《条例》贯彻实施之机,提出一些重大的基本理论问题,委托相关研究机构进行重点研究,找出答案,丰富海洋管理的基础理论体系。比如对海洋工程的概念、范围就需要进一步研究,海洋工程还要分类,不分类恐怕不行。现在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沿岸工程,一类是处于海上的工程,这两类统称为海洋工程。其实这两类的界定本身就没有说不清,同时由于海岸带本身的概念不清楚,使得目前这两类划分又出现交叉重叠。

200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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