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加强我省船东在外省建造或购置渔船管理

来源:海上山东   发布时间:2015-05-20 20:40:52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近年来,我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控制近海捕捞渔船建造的有关规定,新建捕捞渔船受到严格控制,我省部分渔民转而到外省购买《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并在当地船厂建造捕捞渔船,然后过户至我省,且有愈来愈烈之势,严重扰乱了我省正常的海洋捕捞渔船管理秩序;同时,从对目前返回我省的该类渔船的检查中发现其在造船质量方面存在诸如船体焊接质量差,水密性差,机电设备安装、船员保护设施缺陷严重等问题,给我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及管理带来重大隐患。为切实加强该类渔船管理,确保其航行作业安全,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对此采取严格措施,专门下发通知。
一、规范外省购置渔船管理,严把检验关口
(一)开展渔船技术状况评价。凡购置外省渔船且欲过户至我省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必须向我省渔船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进行渔船技术状况综合评价。渔船检验机构根据验船师签发的“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验报告”向渔业船舶所有人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评定书”。渔业船舶所有人持“渔业船舶技术状况评定书”等有关资料,在企业注册登记地或个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对于“渔业船舶技术状况评定书”评定为“合格”且申请资料齐全的渔船,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接受。
(二)严把检验质量关。验船师要严格按照检验规范要求,对申请跨省过户的渔船做出技术状况评价;对在建造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蔽缺陷及其他潜在问题,必须进行无损检测,必要时应通过拆除外包装来判定。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渔船必须进行整改,整改不彻底或不按照验船师要求进行必要拆除的渔船,渔船检验机构出具的“渔业船舶技术状况评定书” 评定为“不合格”。
二、加强渔船修造企业监督管理,制止非法建造渔船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渔船修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 “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和“建造开工批准制度”,严禁在外省建造未完工渔船私自返回我省,并在我省渔船修造企业进行改造或安装设备。渔船修造企业建造渔船必须持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和渔船检验机构出具的《开工建造通知单》。凡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渔船检验机构应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建议发证机关取消其建造资质。
三、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大渔港码头、渔船进出港以及证书、证件的检查力度,凡发现外省渔船假冒、套用我省渔船船号或外省渔船在我省管辖海域违法作业的,要严格按照《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护渔2011”海洋渔业执法行动违规行为处置原则》的规定处罚。凡已安装射频识别系统的市县,要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确认渔船身份,加强渔船管理,查处假冒、套号及“三无”渔船,维护正常的渔船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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