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落实海域物权法律制度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王宏在海域物权制度研讨会上的讲话

来源:王宏   发布时间:2015-05-21 03:52:39 
这次海域物权制度研讨会的目的是增进法学界与海洋管理部门之间的交流,深化海域物权理论研究,推进海域物权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
海域物权法律制度建设凝聚了法学界与立法机关的智慧和汗水。早在2001年《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之初,我国民法学界老专家王家福研究员就提出海域使用权应写入《物权法》。王利明院长主持完成了海域物权制度专题研究报告。尹田教授大力推动了海域物权理论研究,组织编写了《中国海域物权制度研究》等3本著作。
2005年9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北大法学院和人大法学院举办了“海域物权法律制度学术研讨会”。2006年6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举办了“海域物权制度专家研讨会”。两次研讨会上,国内民法学界的知名专家学者一致认为,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应当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法学界开展的一系列专题研究、学术研讨,为海域物权法律制度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李铁映副委员长就海域物权的立法问题做出重要批示,蒋正华副委员长先后3次在有关会议上提出要高度重视海域物权问题。全国人大环资委等委员会领导和委员积极支持《物权法》规定海域使用权。法律委和法工委领导始终对海域物权问题给予了充分关注。
国家海洋局作为主管部门,与地方海洋管理部门一起,在全面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基础上,与法学界进行了广泛交流,并多次向立法机关作了专题汇报,提出立法建议,为海域物权法律制度建设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海域物权法律制度建设取得的每一步进展都是各方共同努力的结果。
借此机会,我就海域物权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实施情况谈几点看法和体会。
一、《物权法》确立海域物权制度顺应了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
21世纪是海洋世纪,海洋工作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报告作出了“实施海洋开发”的战略部署。党的十七大报告又提出了“发展海洋产业”的新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在2004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开发海洋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在200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在做好陆地规划的同时,要增强海洋意识,做好海洋规划,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各项基础工作,从政策和资金上扶持海洋经济发展。”温家宝总理也强调指出:“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海洋环境、海洋资源、领海和近海的开发管理以及科学研究任务越来越繁重”。全国人大李铁映、蒋正华两位副委员长先后听取了海洋工作汇报。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将海洋专列一章,要求“强化海洋意识,维护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开发海洋资源,实施海洋综合管理,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海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社会各界关心海洋、热爱海洋的人越来越多,海洋工作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我国政府的主张,我国管辖海域近300万平方公里,其中具有完全主权的内水和领海海域面积为38万平方公里。这片蓝色国土蕴藏着丰富的自然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空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海洋经济发展迅速,主要海洋产业总产值从1978年的60多亿元猛增到了2006年的1.8万亿元。据统计,2006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20958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10%。海洋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提升,正逐步成为国民经济新的亮点。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海洋开发利用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对使用海域的权利进行保护的社会需求日益强烈。因此,如何通过合理的法律制度设计,有效调整国家和用海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课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海域物权法律制度经历了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93年5月,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批复,颁布了《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次规定内水、领海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海域使用许可证和有偿使用海域制度,并提出了海域使用权的概念。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并专章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初步建立了适应我国国情的海域物权制度框架。2007年3月,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物权法》,在“所有权”一编中第46条明确规定了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用益物权”一编中第122条规定了海域使用权,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海域物权制度。这是我国立法机关顺应时代发展的立法创举,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海域物权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取得显著成效
《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各级海洋部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了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一是加强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国务院发布了《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等3个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等20多个规范性文件,沿海11个省(区、市)除了广西均出台了海域使用管理地方法规、规章。二是建立海洋功能区划体系,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和沿海8个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市、县两级的功能区划已全部编制完成,一半以上市、县区划已经省政府批准。三是推进海域确权发证工作,组织开展海域使用现状调查,依法将各类用海纳入管理。四是推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会同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规范了海域使用金征收和减免程序。五是加强海域使用监督检查,开展“海盾”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海。截至2007年年底,全国累计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45000多本,确权海域面积135万公顷。其中,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数量38000多本,确权海域面积113万公顷,分别占全部发证数量和确权面积的84%和83%。
在《物权法》出台后,我们及时在媒体上宣传,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全面落实海域物权制度的通知》。在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中,各级海洋部门注意把握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按照“依法取得、平等保护、物尽其用”的原则,积极开展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对各类用海活动实施了有效的物权管理。国家海洋局从保障国家能源、交通、工业等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行业用海需求的大局出发,统筹协调利益相关各方的关系,严格依法设定海域使用权。与此同时,沿海地方各级海洋部门组织开展了以加强和规范养殖用海管理为内容的“海域使用管理百县示范活动”,积极落实党和国家对渔民的扶持和优惠政策,促进了渔民增收、渔业增效和渔区的社会稳定。不少地方还依法开展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尝试开展了海域使用权转让和抵押登记管理工作,积极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合理配置海域资源,充分发挥了海域使用权在盘活资产、保障信贷等方面的作用,有力促进了海域资源的集约利用和海洋经济的科学发展。海域物权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从根本上扭转了海域使用中长期存在的“无序、无度、无偿”局面,有力维护了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广大用海者踊跃申办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观念已逐步深入人心。
三、全面总结管理实践,深化海域物权理论研究,为进一步完善海域物权法律制度而共同努力
《物权法》确立海域物权制度,意味着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已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资源环境管理工作,对我们今后的工作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首先要转变角色,从原来的单重角色变为双重角色,不仅要做好海域资源环境的保护者,更要做好国有财产的守护者,在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环境的同时,切实担负起维护国有海域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其次要转变观念,不仅要积极行使监督管理的权力,而且要认真履行保护权利的职责,在加强对违法用海行为查处工作的同时,更要加大对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依法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为合法用海者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第三要转变内容,既要处理好人与海域之间的关系,又要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协调各类用海主体在海域的分配、使用、收益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随着海洋经济的迅速发展,海域已日益成为一种较为稀缺的竞争性资源,因海域使用权争议而引起的矛盾纠纷以及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一些地方法院还受理了有关的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同时,随着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同一海域水面和海底能否分别设定海域使用权,领海以外、专属经济区海域能否设定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要不要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域使用权人一次性缴纳和按年度缴纳海域使用金在权利内容上有何不同,海域使用权提前收回依据什么标准补偿,海上构筑物的物权如何进行保护,等等。目前,《海域法》的一些规定以及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方面的配套法规,也有必要根据《物权法》的原则和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这些都需要在全面总结管理实践的基础上,请在座的各位专家深化海域物权理论研究,为完善和落实海域物权法律制度提供学术支持。另外,我还有个具体的建议,请各位专家在修订民法学教材或讲授物权法时用适当篇幅或时间介绍海域物权制度。我想这也是宣传贯彻海域物权法律制度一种很好的形式。
我们相信,在全国人大环资委、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在法学界各位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下,海域物权理论研究将更加深入,海域物权法律制度将更加完善,《海域法》的贯彻实施必将更加富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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