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深化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日前,山东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就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问题作出新的规定。
山东省关于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和创新点。一是充分体现了对专业渔民利益的维护。对专业渔民养殖用海,以户为单位,免征一定用海面积的海域使用金,具体免征面积由设区城市或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海域资源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备案。专业渔民是指以海水养殖为家庭生产经营主业、陆上无承包土地、户籍所在地为沿海渔业村的居民。
二是积极推行海域使用权配置市场化。为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海、国防建设项目用海、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海情形以外,对同一海域具有两个以上意向用海单位或个人的,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按照招标、拍卖的成交价款确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时,招标、拍卖的底价不得低于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面积以及使用年限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三是体现了工作重心下移,海域使用金分成向基层倾斜的政策。缴入地方库的占总额的70%的海域使用金,省与市分成的比例为:省级20%、市及市以下 50%。市、县两级具体分成比例,按照重点向县(区)倾斜原则,由各市自行确定,市级分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省级不再参与分成,全部留归市、县两级,具体分成比例由各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备案。
四是明确了四类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分别为农业填海造地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30万元/公顷,盐业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0.0075-0.45 万元/公顷,围海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0.15-0.75万元/公顷,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0.015-0.45万元/公顷。其他用海类型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以《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要求为标准。
五是建立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制度。沿海各市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10日、7月10日和10月10日之前,将上一季度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及报表分析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各一份,并附汇总的报表电子版,同时抄报省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第四季度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与年终报表合并于下年度1月10日之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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