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近日,本报记者就《条例》的贯彻实施,专访了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宋家新。
“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已把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战略,强调社会经济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这是发展的必然,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宋家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该《条例》的施行是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宋家新局长告诉记者,这部《条例》是该省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海洋综合管理、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海洋法规。
他说,近年来,虽然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江苏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还有差距,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还不相适应,发展水平还停留在监测、监视、评价和局部控制的阶段,海洋环境修复和海洋生态建设还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突出的表现是海洋环境保护的速度跟不上海洋环境恶化的速度。在上世纪80年代之前,全省海域还没有发现赤潮的报告,90年代末开始有零星的赤潮发生。自2003年以来,重点监测的连云港海州湾连年发生赤潮。继去年10 月发生了江苏省历史上面积最大、时间最长的一次有毒赤潮后,今年又连续发生三次。最近几年来,江苏近岸海域环境污染的趋势又出现三个新特点,一是严重污染面积大幅度增加,与2005年相比,2006年严重污染海域增加3060平方公里,中度污染面积增加730平方公里;二是污染范围北移,上世纪末江苏省严重污染的范围主要是长江口附近海域,2005年苏北浅滩生态监控区被国家认定为亚健康,2006年严重污染区域已向北扩展为长江口北支至灌河口近岸海域;三是严重污染区域主要集中在入海河流的河口附近,江苏省重点监测的灌河、临洪河、中山河、王港、小洋口等5条入海河流,其入海河口处的实际水质均超过海水的最劣标准,河口邻近海域生态环境质量处于极差的等级。因此,江苏海洋环境面临着空前的压力,保护海洋环境已刻不容缓,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
宋家新局长指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是做好工作的重要基础。要根据《条例》的法律原则,统筹规划海洋环境保护。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条例》要求,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抓紧开展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条例》明确了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体系的框架,这就是全省整体性的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区域性的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沿海设区市的海洋环境保护实施计划。按照《条例》规定,省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任务、主要措施、对各部门和沿海各地区的要求以及海洋生态建设项目的安排等内容。海洋污染物80%以上来源于陆地,在编制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过程中,要着重考虑海陆兼顾,整体统筹,从污染源头进行控制、治理。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海洋功能区划设立环境功能分区,划定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明确相应的环境质量执行标准。要以发展的眼光系统地设计海洋环保规划的内容,除满足现阶段的环境监测、污染控制的需求以外,还要充分规划好今后环境治理、生态修复以至海洋生态建设的工作。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涉及面广,应当特别做好与环境保护规划、沿海开发总体规划、海域使用规划等规划的衔接工作。
宋家新局长说,《条例》还规定了江苏省实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核心是要确定海洋环境的容量。海洋环境容量是依据海水和底泥的物理、化学和生物自净能力以及海洋资源的承载力而确定的,并以此确定允许向海洋排污的总量,这将有别于目前实行的根据上年排污总量按一定比例削减的控制制度。因此,必须正确研究清楚海洋环境容量。
“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已把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战略,强调社会经济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这是发展的必然,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宋家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该《条例》的施行是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宋家新局长告诉记者,这部《条例》是该省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海洋综合管理、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海洋法规。
他说,近年来,虽然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江苏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还有差距,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还不相适应,发展水平还停留在监测、监视、评价和局部控制的阶段,海洋环境修复和海洋生态建设还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突出的表现是海洋环境保护的速度跟不上海洋环境恶化的速度。在上世纪80年代之前,全省海域还没有发现赤潮的报告,90年代末开始有零星的赤潮发生。自2003年以来,重点监测的连云港海州湾连年发生赤潮。继去年10 月发生了江苏省历史上面积最大、时间最长的一次有毒赤潮后,今年又连续发生三次。最近几年来,江苏近岸海域环境污染的趋势又出现三个新特点,一是严重污染面积大幅度增加,与2005年相比,2006年严重污染海域增加3060平方公里,中度污染面积增加730平方公里;二是污染范围北移,上世纪末江苏省严重污染的范围主要是长江口附近海域,2005年苏北浅滩生态监控区被国家认定为亚健康,2006年严重污染区域已向北扩展为长江口北支至灌河口近岸海域;三是严重污染区域主要集中在入海河流的河口附近,江苏省重点监测的灌河、临洪河、中山河、王港、小洋口等5条入海河流,其入海河口处的实际水质均超过海水的最劣标准,河口邻近海域生态环境质量处于极差的等级。因此,江苏海洋环境面临着空前的压力,保护海洋环境已刻不容缓,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
宋家新局长指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是做好工作的重要基础。要根据《条例》的法律原则,统筹规划海洋环境保护。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条例》要求,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抓紧开展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条例》明确了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体系的框架,这就是全省整体性的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区域性的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沿海设区市的海洋环境保护实施计划。按照《条例》规定,省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任务、主要措施、对各部门和沿海各地区的要求以及海洋生态建设项目的安排等内容。海洋污染物80%以上来源于陆地,在编制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过程中,要着重考虑海陆兼顾,整体统筹,从污染源头进行控制、治理。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海洋功能区划设立环境功能分区,划定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明确相应的环境质量执行标准。要以发展的眼光系统地设计海洋环保规划的内容,除满足现阶段的环境监测、污染控制的需求以外,还要充分规划好今后环境治理、生态修复以至海洋生态建设的工作。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涉及面广,应当特别做好与环境保护规划、沿海开发总体规划、海域使用规划等规划的衔接工作。
宋家新局长说,《条例》还规定了江苏省实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核心是要确定海洋环境的容量。海洋环境容量是依据海水和底泥的物理、化学和生物自净能力以及海洋资源的承载力而确定的,并以此确定允许向海洋排污的总量,这将有别于目前实行的根据上年排污总量按一定比例削减的控制制度。因此,必须正确研究清楚海洋环境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