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立案"与地方保护主义
前不久,随单位领导到南方参观学习,听到一地市海监部门的一位领导,讲了这样一件事,某省海监部门规定,凡是在本省发生的海洋违法案件,各地海监部门都要及时“立案”,决不能让所在海区国家海洋分局海监部门查处,如果所立的案子事实不清楚,可随时撤案……听完以后,笔者认为,这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
事实上,前面提到的当地海监部门所立的案子,最后的结果,大都是不了了之了,说白了,就是“假立案”。对于地方保护主义,笔者也有、深切体会,一次,笔者与其他执法人员查处了所辖某县市的一起海洋违规填海案,当我们与当地海监大队通报这一情况时,他们竟在电话里说早已对此立案了,,事后,我们才知道,在我们查处后的当天,也就是说,我们刚刚离开不久,他们立即找到当事人,匆忙办理了立案手续,为了应付我们,只是有意把立案时间提前了罢了。后经我们调查,这起违法填海案子一直也没结案,这其中的猫腻可想而知。笔者认为,在查处一些海洋违法案件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之所以如此盛行,从客观上讲,是与时下海监编制体制有关,然而更主要的还是主观上的问题,说到底,是一些用海单位和个人与当地海监部门的有关执法人员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经济利益关系,说的重一点就是官商勾结。
众所周之,我国现在各地的海监执法队伍是隶属于当地政府的海洋主管部门的,这是地方保护主义存在、盛行的客观条件,一个地方,出现了海洋违规的案件,地方海监和案件发生地所在海区海洋分局所属的海监都有查处的权利,鉴于此,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支配下,“假立案”的现象就不可避免,由此看来,理顺海监管理体制,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前提,从保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长远来看,理顺海监队伍的管理体制是当务之急。
一一选自《海洋视窗》杂志2010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