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事局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签署合作协议
来源:渔政处 发布时间:2015-05-21 03:54:17
为加强协调配合,增进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做好海上交通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工作, 山东海事局与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经友好协商,于2007年11月7日在南郊宾馆签署了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
一、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共享渔船险情事故信息。双方加强海上渔船险情事故信息的交流,双方均可通过对方系统了解险情信息与救援进程,主动将渔船险情事故信息及时通报对方,积极协助对方调查涉及渔船的事故和险情。
共同推进运用网络技术共享信息工作,做好大雾、大风等恶劣气象预警信息的发布和交流工作。
双方分别指定渔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航管理处牵头负责日常的沟通与协调,并组织拟订落实协议的具体方案和措施等。
二、建立情况交流会议制度。双方每年第四季度召开一次海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搜救应急会议。遇有重大或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随时召开。会议双方轮流举行,会议议题及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主办方负责会务、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双方讨论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发给与会双方,双方分别组织落实。
三、建立通信协调机制,共享海上通信资源。双方共同组建海上通信技术组。充分利用和整合双方现有的渔业和交通系统通信资源、公众通信资源和监控平台,加快海上渔业和交通通信系统的互联互通,完善海上应急救援通信系统,实现双方海上通信资源共享。
四、充分发挥渔业搜救力量的作用,壮大海上搜救力量。加强搜救行动中的协调,进一步发挥渔政、渔监船和大马力渔船抢险救助的作用。共同推动发展大马力渔船为海上救助志愿者力量工作。
五、加强日常执法活动的协调与配合。采取联合行动清理非法碍航养殖和捕捞作业,取缔渔船非法载客、载货行为,共同整治公共航路、通航密集区渔船航行作业秩序。加强养殖水域管理和航行公告方面的协调。对渔民进行培训,提高与商船的避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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