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环资委建议:抓紧制定环渤海环保管理条例

来源:阳 妍   发布时间:2015-05-21 04:19:39 

在前不久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全国人大环资委在审议报告中建议国务院做好有关渤海环境保护和管理措施立法的协调工作,并抓紧制定有关管理条例。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报告中指出,近年来,在区域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渤海近海海域污染日益严重,生态系统遭到较大破坏。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涉海的共性环境问题作了规定,但对适应渤海半封闭海域的特殊环境问题没有也难以专门作出规定。从国外污染防治经验看,采用针对性措施解决特定区域的环境污染问题是行之有效的做法。

众所周知,渤海是我国惟一的半封闭型内海,环渤海的环境污染问题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由来已久。但渤海依旧赤潮频发,局部海域污染极其严重。在环渤海环境保护问题长久以来未能得到解决的原因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条:在渤海区域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过程中,缺乏高效合理的综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不能对水域富营养化、赤潮、溢油等污染现象进行规制;按照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海洋环境保护与管理部门间缺乏协调,导致法律实施效果不是很好。

要解决这些症结,必须有针对性地制定渤海区域性环境保护特别法,这是许多业内人士的共识。在法律框架下,才能建立协调、统一的渤海综合管理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制定区域海陆一体化综合开发规划和环境保护计划,以法律形式规范渤海地区的环保行为,保护和修复渤海的海洋环境和生态。关于制定渤海环境保护和管理措施法的议案,在历届人大会议上已被一些代表多次提交。去年3月召开的人大会议期间,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高之国等34位代表再次提出此项议案。人大环资委此次提出的审议结果,是历届代表不懈努力的结果。

高之国所长认为,这对于环渤海地区的环境保护是一个非常好的消息,将有力地推动渤海区域环境保护法的制定。他同时指出,20多年来,许多部门和学者围绕渤海的区域立法做了大量工作。2000年,国家海洋局向国家提出了《渤海综合整治规划及“十五”计划实施方案》,并与山东、河北、辽宁、天津签署了《渤海环境保护宣言》;环渤海地方人民政府对渤海区域立法的呼声也一直很高。我国为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曾制定国家级条例,如《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淮河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为渤海区域环境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因此,我国制定该法的时机已经成熟。有关部门应该抓住这个机遇,推进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以保障环渤海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200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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