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深圳市海域管理条例(草案稿)》已由深圳市海洋局起草完毕并报送深圳市法制办。该办已就该条例(草案稿)向全市32个行政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同时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草案稿内容,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在结合意见进行修改后,深圳市首部海域管理条例将正式出台。
建立 “三位一体”统一监管模式
该条例将海域规划、海域使用权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在国内尚属首例。为此,该条例专门设置了3个章节,明确了海域规划、海域使用权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有关内容。一是构建了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利用规划、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及海洋工程规划许可等多层次的规划体系;二是建立了海域使用受理、审查、审批和登记办证制度以及海洋工程施工许可、填海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三是建立了陆源污染控制指标、海洋环境评价和海洋生态保护与补偿监督管理体制;四是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和区域的合作与协调制度。
将海域利用规划的编制及审批法定化
针对《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的重点主要在权属管理方面,而对海域利用规划的内容、形式、法律地位、审批程序等内容均未明确的问题,该条例专辟一章对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利用规划的体系构成、规划内容、审批程序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区划、规划的编制原则,统筹规划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建立了海岸带规划和海洋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制度;明确了公众咨询、政府审批、规划公布等审批必须遵循的程序。
强化海洋环境污染防治
为强化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该条例就海洋环境污染防治设置了多项具体措施。一是确立了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以深圳海洋环境的承载能力来确定具体排污指标及实施方案;二是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同时鼓励将排污口设置在深海;三是对将污染物直接排海企业进行排查,建立重点入海排污企业名单,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四是建立了赤潮灾害应急机制;五是建立了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设置海洋、海岸工程项目建设高门槛
与此同时,该条例在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工程设计、竣工验收方面设置了高门槛。一是建立了海洋、海岸工程项目选址制度,明确规定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取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二是建立了海洋工程规划许可制度,海洋、海岸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海洋、规划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围填海工程的项目还应当将围填海平面设计方案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三是建立了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明确规定填海工程项目完成后,由海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