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少杰:浅析渔政执法中的人性化执法

来源:海洋财富网   发布时间:2015-05-20 21:50:16 

现实生活中,提到渔政执法,人们似乎更注重,也更熟悉其强制性——“刚”的一面即扣押、没收、罚款等强硬处罚措施,而它人性化“柔”的一面,即协调、引导、教育、服务等,往往被淡漠了。渔政执法实行以人为本、亲和式执法这既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渔业行业管理的现实需要。在执法过程中给予相对人充分的人文关怀、使之感受到平等、民主、和谐,从而实现公正执法与执法效果的统一,对于有效提高渔政管理水平,推进渔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构筑和谐渔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和现实的意义。

一、人性化执法的实质是亲民执法,是执法工作的根本需求

现代法治理念告诉我们,教人尊重法律、热爱法律、信仰法律是第一重要的理念。这就要求执法者在刚性执法的同时,给予渔民柔性的人文关怀,尊重人的人格,维护人的权利,体恤人的需求,顾及人的感受,让习惯于领教法律威严的渔民感受到法律温情的一面,强调执法人员在强制性执法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主动或被动地适当地满足当事人一些合理的“要求与愿望”。人性化执法既不是人情化执法,也不是软弱执法。而是把依法行政的原则性与人文关怀的灵活性相结合,它既不是行政主体对自身法定职责的放弃,也不是行政主体对自身法定责任的推卸,而是执法工作的根本需要。其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杜绝凌驾于法律和人权之上的暴力执法和随意执法。如果因为强调人性化执法,执法部门乃至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总是担心被投诉而不敢严格执法,甚至对不法行为、抗法行为等一味忍让迁就,其结果不但会导致行政目标无法实现,执法效果、质量无法保证,而且还会变相纵容违法行为,最终不但会影响人们对法治的遵从、维护和信仰,而且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执法相对人。

二、人性化执法是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渔政执法水平的重要环节

在渔政管理的日常执法中,由于传统的“管制型”执法思维的巨大惯性,部分执法者仍习惯性地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对立起来,简单地认为双方只是管制与服从的关系,有意无意地把“为民执法”变成了“对民执法”,当相对人维护权利、提出需求、提及感受时心里会想“到底是听你的还是听我的!?我说了算!听我的!”,忽视了行政相对人的应有权利,冷、硬、横的执法态度使渔民产生对立和逆反情绪,对以后的管理和执法工作产生了不利的负面因素。或片面地认为执法仅是或者主要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只有公正的程序才能产生公正的结论,程序合法作为评价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对执法者的业务素质、执法技能要求明显提高,部分执法者执法素质、执法水平还不能适应,执法者感觉到“人性化”执法过程不如以前的“管制型”执法简捷,思想意识上、现实执法中还多多少少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不能处理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正确关系。

渔民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是渔业经济运行的主要角色,渔政执法应建立“以人文本”的执法理念,身为执法者应以服务渔民、服务渔业经济为主旨,执法中充分发挥有利于渔业发展、渔区和谐的良好作用,切实为渔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三、正确认识人性化执法作用,推进渔政执法工作稳健发展

人性化执法应当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它提倡以人为本,注重服务质量。人性化执法应体现出提示在先,教育在先,普法在先,处罚在后的人性化执法特点。

要把握好人性化执法,首先,执法者要从思想观念上真正实现突破,改变传统的“管制型”执法思维。强化执法者“执法为民”的意识,建立和维护与行政相对人和谐的相互关系。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做为渔政管理的执法者,既是代表渔业法的执法者,又是维护渔民利益的服务者,更是构建和谐渔区、和谐社会的参与者,一名合格的执法者,要尊重渔民群众的合法地位,充分发挥其守法的自觉性,在执行公务时不但要立威,更要立德,切实从自身做起、正人先正己,才能更好的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和法律的威严。这将为更好的促进渔民形成尊重法律、维护法律、信仰法律的良好风气,为渔政管理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其次,人性化执法要从渔民利益出发,为渔民排忧解难,化解矛盾,减少举报、上告等不安定因素,避免社会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对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干扰和破坏。渔民生产的协作性和趋利性,使其形成了松散的情感组织和利益团体,这类松散的情感组织和利益团体对执法和管理同时具有有利的正面因素和不利的负面因素。例如个别时候渔船、渔民在海上集体抗拒检查的协作性,有可能转变为海难和渔业事故互助互救的合作性。执法者应从其正面因素入手,与管理对象交心,增进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相互了解,在工作中贴近渔民、贴近生活、贴近实际,才是解决问题的治本之策。第三,要把握好人性化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使当事人充分表达意志,依法行使权利。人性化执法与依法办事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和谐统一的,只要是违法违章行为,就应该查处,必须要查处,决不能因为怕引起矛盾纠纷而装聋作哑,漠然视之;同时在执法过程中,只有通过大量细致的思想工作解决矛盾,才能有效地争取群众、争取主动,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使群众受到教育、违法者受到惩处。例如处罚裁量权的额度把握上可以做到刚柔相济、宽严结合,刚和严在于法律威严的惩治作用,宽和柔在于警示教育的防范作用。第四,人性化执法对执法者的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手段只柔不刚,则法无权威;只刚不柔,则难得民心。人性化执法刚和柔相结合,通过规劝、引导、协调、疏导、教育、服务等方法,将大量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既方便群众,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维护了社会稳定,提高群众的道德水平,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

四、树立法律权威,避免人性化执法的误区

如何预防将人性化执法变成人情化执法。要防止这个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法规的不断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人文素养。法律法规是靠法律的执行者通过执法实践来实现的,不管法律制度本身何等公正,它都有可能因不合格执法者的行为而使法律的公正荡然无存。作为一个执法者来说,在执法活动过程中,首先必须明确自己的行为是代表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法律、代表人民的公共权利。人性化执法的出发点就是要求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要站在相对人的角度,去了解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一定要避免给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人性化执法也要求执法者要以人为本,在不超越法律界限的前提下,对执法相对人的一种人文关怀,而不是对违法行为的“同情”和“法外开恩”。

从整体意义上讲,人性化执法并不意味着对违法行为的无原则的迁就姑息,也不是降低执法的力度,更不能把人性化曲解为法外施恩、人情执法。如果说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应该实施行政处罚的却不处罚,而是借用人性化执法的名义减轻对亲戚、朋友、熟人以及与自己有关联的单位的执法力度,那么法律的执行就失去了公平的价值和权威的尊严。所以,人性化执法要有其必要的限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能违反,要防止打着人性化执法的招牌,行人情化执法的私利,从而走向法治的对立面。

总之,人性化执法必须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如果没有严明的法律和具体的制度来规范人性化执法活动,人性化执法就很容易被故意曲解,不但会给一些违法行为人留下法外开恩的余地,同时也会给执法人员留下滥用职权的理由。所以,人性化执法必须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制度,用法律来规范执法者的行为,进而达到杜绝行政执法权力的滥用和人情化执法的蔓延,确保人性化执法的顺利实施。

作者:盛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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