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排污入海最高罚10万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2015-05-20 21:55:29 

深圳拥有海域面积1145平方公里,海岸线长257.3公里,海域水深湾阔。南方日报记者鲁力摄

“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区等区域今后不得新建排污口,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也不得用于围海、填海。”记者昨日从深圳市法制办获悉,在全国首先探索将海域规划、海域使用权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进行统一规范管理的《深圳市海域管理条例(草案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本月内市民可以来函或电子邮件(qinbz@fzb.sz.gov.cn)的形式反馈。

建立统一监管模式

《条例》主要是针对深圳海域使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实际来制定的。

“建立海域规划、海域使用权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模式”是此次条例的最大亮点之一。目前国内在现有海洋管理法规中涉及海域规划的内容还不多,将海域规划、海域使用权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尚属首例。

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

《条例》除构建了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利用规划、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及海洋工程规划许可等多层次的规划体系,海域使用受理、审查、审批和登记办证制度以及海洋工程施工许可、填海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之外,还建立了陆源污染控制指标、海洋环境评价和海洋生态保护与补偿监督管理体制。

《条例》就污染防治设置多项具体措施:一是以深圳海洋环境的承载能力来确定具体排污指标及实施方案;二是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同时鼓励将排污口深海设置;三是建立赤潮灾害应急机制;四是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严禁破坏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和海岸自然现状,对受到损害的海洋生态系统采取人工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等措施予以修复等。

为防治和减轻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条例》还在项目选址、工程设计、竣工验收方面设置了高门槛,并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围海、填海,利用海洋疏浚物进行填海。

■条例解读

海上违建最低罚2

《条例》称,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海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海域使用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如非法擅自开工使用海并进行海上构筑物建设的,或擅自将海上构筑物投入使用,将被责令限期改正,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海洋、海岸工程项目建设采取的临时性施工措施涉及使用海域的,也要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排查直接排污入海企业

《条例》将建立“重点海域入海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定期开展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调查,确定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须报批,已建的排污口如超标排放的将被责令限期治理或关闭。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对污染物直接排海企业进行排查,建立重点入海排污企业名单。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加倍缴纳排污费,并给予处罚。私设暗管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海域非法排污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海上钓具不可乱丢弃

《条例》要求,在海上从事渔业生产、旅游、垂钓等活动的单位和市民,将产生的贝壳、网具和尼龙、塑料等持久性合成材料制品及其他固体废弃物运至陆地按有关规定处置,不得任意弃置。

《条例》还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围海、填海。利用海洋疏浚物进行填海的,其疏浚物须经过海洋部门监测合格后方可填海。未经批准实施围填海行为的,依法处罚后,不宜恢复海域原貌的,填海形成的土地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依法拍卖。

建立赤潮应急机制

《条例》称,今后深圳将建立赤潮应急机制,赤潮爆发后立即展开灾害评估,判别赤潮生物种类与毒性,检测赤潮区内藻类、贝类和鱼类的毒素含量以及相关海产品是否含毒。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和海岸自然性状,造成海岛地形、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破坏的,开发者要承担整治和恢复的责任。

企业或个人规模性放流列入增殖放流物种名录的物种但未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放流未列入增殖放流物种名录内的物种的,则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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