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出台无居民海岛使用登记办法和证书管理办法

来源:山东省海洋与渔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5-05-20 21:56:57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近日,国家海洋局下发了《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775)和《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776),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程序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管理作了详细规定。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涵盖无居民海岛的权属、面积、用途、位置、使用期限、建筑物和设施等情况,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登记。对于经批准分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或者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含有建筑工程的,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缴清使用金后或工程完工后变更登记,换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海洋局负责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的统一印制、编号和监督管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和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统一编号;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到期后确有需要续期的,可以续期1次;补发或者换发证书,原证书编号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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