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治"海上皇宫" 擅建海上构筑物最高罚10万

来源:深圳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5-05-20 21:56:59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深圳如再出现“海上皇宫”,将会有地方法律约束。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示《深圳市海域管理条例(草案稿)》(以下简称《条例》),强化海域管理,如提出,未申请开工许可证擅自开工使用海并进行海上构筑物建设的,由行使海域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市法制办恳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131日前通过来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

使用海域应取得使用权

按照立法计划,市海洋局完成了《深圳市海域管理条例(草案稿)》的起草工作。

据介绍,《条例》专门设置了章节,分别将海域规划、海域使用权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管理内容和审批程序法定化。如草案中规定,建立海域使用受理、审查、审批和登记办证制度,以及海洋工程施工许可、填海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建立了陆源污染控制指标、海洋环境评价和海洋生态保护与补偿监督管理体制等。

《条例》第四条提出,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取得海域使用权。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和依法建造的海上构筑物的产权应当依法登记。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和海上构筑物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在使用海域建设海上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用海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如违反《条例》规定,未申请开工许可证擅自开工使用海并进行海上构筑物建设的,由行使海域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样,未按照规定申请竣工验收就将海上构筑物投入使用的,由行使海域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海上钓鱼垃圾不得任意弃置

《条例》将强化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针对滨海沿岸的度假村、酒店、宾馆、医院等单位,其排放的污水未能纳入城市污水设施进行集中处理的,必须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入海。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根据规定,采用暗沟或者管道方式排放的,出水管口位置应当在低潮线下。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条例》提出,私设暗管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海域排放水污染物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在海上从事渔业生产、旅游、垂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止污染措施,将产生的贝壳、网具和尼龙、塑料等持久性合成材料制品及其他固体废弃物运至陆地按有关规定处置,不得任意弃置。

在生态保护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和海岸自然性状。采挖海砂、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的,应当在获得批准后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

对于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海洋生态破坏的责任者,《条例》提出,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海洋生态破坏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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