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日前,国家海洋局出台了 《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以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海监机构的区域管辖范围、层级管理职责、检查内容和案件查处方式等,全面提升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效率和水平。
据中国海监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 《办法》的出台主要是对我国相关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梳理,进一步统一和明确各地海监机构的执法依据。同时,也是为了总结近10年来中国海监在环保执法过程中积累的经验,针对由于实际执法中执法主体不明、各级海监管辖权限不清、检查内容和案件查处缺乏统一标准等现象,中国海监经过认真研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和明确。
《办法》对各级海监机构的区域管辖范围、层级管理内容、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案件查处方式等5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办法》明确,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行区域管辖制度和层级管理制度。对中国海监总队,3个海区总队,各海区总队所属的海区支队,各省级、市级、县级海监机构,各保护区海监机构的管辖范围和各自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中国海监总队负责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负责全国海洋环保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国海洋环保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重大的海洋环保执法行动,办理有必要由中国海监总队直接查处的案件。中国海监北海总队,东海总队,南海总队分别负责其所辖的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浙江、上海、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及上述省 (区、市)相邻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同时明确了各省、市、县级海监机构的管辖范围。
在层级职能分工方面,3个海区总队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本辖区内各级海监机构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重大海洋环保执法行动,负责本辖区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执法检查;负责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环评的海洋工程的执法检查以及其批准的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海洋倾废活动执法检查;负责港、澳和涉外的海洋倾废执法检查;对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开发活动实施执法检查,有权查处各类海洋环境违法案件。各海区总队所属支队根据海区总队的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海洋环保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对省、市、县级海监机构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省、市、县级海监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制定海洋环保执法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检查和查处违法案件工作,负责本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海洋倾废活动执法检查等工作。 《办法》特别规定,中国海监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效率和就近管理的原则,指定下级海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办法》规范和明确了中国海监对海洋保护区、海洋工程、海洋倾废、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入海排污口等领域的具体检查内容。主要采取定期执法检查、不定期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联合执法检查、应急执法检查5种检查方式,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实行层级管理和 “谁发现谁查处”相结合的原则。除已有明确规定外,实行 “谁发现谁查处”,即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监机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也可以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海监机构查处。对违法案件可以采取移交查处、指定查处、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