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行政诉讼第一案”结案

非法用海海达公司败诉

来源:青岛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2015-05-21 04:19:51 

2004年12月15日上午9时,山东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诉国家海洋局行政处罚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开庭。经过3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和审理,合议庭认为:国家海洋局对上诉人荣成海达公司的非法用海行为所作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合议庭当庭作出终审判决,原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广受关注、被媒体称为“中国海洋行政诉讼第一案”的海达公司状告国家海洋局案,以国家海洋局的再次胜诉而告终。

据介绍,为新建船坞,荣成海达公司于2000年向荣成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申请,要求为此填海18700平方米(约28亩)。荣成市计委于2001年3月进行了批复。2001年3月,该公司开始自行填海,并投资3000多万元用于填海造地和船坞建设。但该项目一直未依照1993年财政部、国家海洋局颁布的《海域使用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取得具有审批权的威海市人民政府的批准。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实施,为配合《海域法》的颁布实施,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在《大众日报》上向全省发布公告,要求2002年1月1日前使用三省毗邻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务必于2002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确认海域使用权。海达公司也一直未予理会。

2003年6月4日,中国海监山东省总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了海达公司的非法用海行为,并将此案移交国家海洋局。2003年8月18日,国家海洋局经实地测量,认定海达公司非法用海57.02亩,并于2003年11月28日依据《海域法》和《海域使用暂行规定》发出(海监北法字[2003]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海达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根据占海时间、面积等对其处以51.318万元的罚款。海达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分别于2004年2月4日、9月23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于9月23日作出判决,维持国家海洋局对海达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10月8日,海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法庭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庭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有关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国家海洋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恰当等进行了审理。经过举证、质证、询问并围绕处罚决定中对填海工程的认定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测量面积是否真实有效、处罚措施是否合法等开展了法庭辩论。辩论结束,二审法庭在庭审合议后,对此案当庭进行了宣判。法庭认为国家海洋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一审法院判决维持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是对国家海洋局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职责能力以及中国海监队伍执法水平与能力的一次展示与考验。国家行政学院组织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司(局)级领导干部学员近100人到庭旁听观摩,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到庭采访,北京高校在校大学生、社会民众等旁听了庭审。

该案的胜诉,影响极大。有力地维护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严肃性,给违法用海者以深刻警醒,也树立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海监机构的良好执法形象,扩大了其社会影响。海达案的胜诉,对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强化重大疑案的查处,同时对规范海洋行政部门自身的管理、执法行为,切实提高海洋管理与执法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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