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渔业港口有了市场准入门槛

来源:信息发布系统   发布时间:2015-05-20 22:06:12 
从明年1月1日起,经营渔业港口有了市场准入门槛,必须要经过经营许可。这是记者昨从我省相关部门召开的贯彻实施《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座谈会上获悉的。
我省濒江临海,是海洋和渔业大省。据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唐庆宁介绍,目前我省沿海及内陆地区经农业部确认的渔业港口、渔业港区有149个,拥有机动渔业船舶10万余艘、非机动渔业船舶14万余艘。由于管理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给渔业安全生产留下了隐患,制约了渔业经济的健康发展。《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改善渔业安全生产条件,保障渔业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渔港具有资源稀缺性和经营的社会服务性,为保障渔船和渔业生产者人身财产安全,政府有必要对渔港经营设立市场准入门槛。”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丁解民认为。据介绍,《条例》第三章对渔港经营许可的实施主体、许可条件、经营范围专门作出了规范。其中第十六条载明: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渔业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不仅如此,《条例》对之前已有渔业港口的经营行为也作出了衔接规定,即“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渔业港口,其经营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条例》还明确要求,在实施渔港经营许可时,要妥善处理好渔业港口的公益性质与渔业港口投资人、经营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既要保护投资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监督渔业港口投资人、经营人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义务及其他公益义务。
对于未取得市场准入门槛的渔港经营行为,《条例》明确作出了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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