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强调进一步加强查处北太平洋非法大型流网作业

来源:科外处   发布时间:2015-05-21 03:57:41 
为遏制我国渔船在北太平洋公海非法从事大型流网作业活动的蔓延趋势,日前,农业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北太平洋非法大型流网作业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7〕60号)。通知强调,一要建立北太平洋鱿钓生产渔船和辅助船进港通报制度。自2007年起,经批准赴北太作业的鱿钓生产船和运输船返回国内港口时,须于船舶抵达港口的3日前向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通报拟进港的港口名称、船名船号、时间和鱼货数量。由远洋渔业分会及时通报渔政部门配合海关进行监管。二是对运回国内的北太平洋鱿鱼鱼货实行卸货港所在地渔政机构监管责任制。各卸货港渔政机构要主动与当地海关沟通,在海关部门放验后再针对该鱼货是否为流网捕捞鱼货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属非法鱼货的,应依法扣押并调查处理。三是加强港口监督检查工作。对未经批准从事北太平洋鱿钓作业的渔船,一经发现,按照《农业部、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赴境外作业渔船监督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4号)规定,从严处罚。四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广泛搜集相关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信息员、信息船和实行举报奖励制度。五要加强对北太平洋鱿钓生产渔船和运输船的船名号监查力度,防止渔船以套用船名号或涂改、伪造船名号的方式从事非法大型流网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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