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凡用海必补偿 山东出台首部海洋赔偿补偿办法

来源:大众网   发布时间:2015-05-20 22:25:05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座谈会在济南召开,记者在会上获悉,这部由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出台的《办法》现已颁布并实施,做出了凡利用开发海洋的用海者须缴纳生态损失补偿费的规定。据悉,《办法》是我国第一部海洋生态补偿方面的制度规定,填补了我国在海洋生态赔偿补偿制度方面的空白。

坚持凡用海、必补偿原则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办法》明确规定了“凡用海,必补偿;不补偿,不审批”的原则。海域使用、海水利用等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将包括海洋生态损失补偿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中,应委托专家对海洋环境评价报告书中的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金额进行核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取得海域使用证前缴纳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申请人不缴纳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中止相关审批程序。

而凡用海、必补偿的原则,目的是将海洋生态保护的外部成本进行合理的责任分摊,通过对海洋资源的有偿使用实现对海洋生态的保护,促使开发者和建设者自觉选择最优的开发方式,避免盲目圈占海域,有效遏制因海域无偿使用引发的过度开发。

明确责任主体 确定赔偿补偿标准

在相关领域的责任主体方面,《办法》也做了明确规定。比如,赔偿费和补偿费的征管主体为财政部门,海洋渔业部门则负责具体征收;发生海洋污染损害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部门为应急处置主体;对污染范围较广、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上及涉外污染等重大事故,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直接处置并索赔;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不足1000万元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海洋部门处置和索赔。这些主体的确定,构建了海洋生态赔偿补偿机制总体框架,明确了财政、海洋部门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

而为使《办法》更加公平科学,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还配合发布了《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评估方法》,令海洋生态的赔偿、补偿得以量算。

征收资金“取之于海、用之于海”

记者了解到,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将实行省、市、县三级分成的管理模式,在分成上,省级50%、市级15%、县级35%。省级分成比例较大,主要是考虑到海洋渔业的生态损害会波及相邻区域,整治修复常需要跨行政区域实施。而不管哪一级分成的补偿资金和赔偿费,都坚持取之于海、用之于海的原则,专项用于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修复、保护和管理。具体包括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调查和管理,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修复和整治,海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的评估鉴定支出,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科研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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