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渔业厅出台《山东省海洋与渔业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王成建   发布时间:2015-05-21 03:57:48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海洋与渔业行业工作实际,省厅于近期出台《山东省海洋与渔业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方案》确定了“十一五”期间我省海洋与渔业行业节能减排主要目标、提出了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制定了具体工作措施。
(一)主要目标:一是到2010年,渔船渔机共计节约燃油量达到30000吨,其中:高耗能老式机型更新率达到70%以上,节油率 15%--20%;节能型船用柴油机装船率达到80%,节油率5%-10%;推广建造玻璃钢渔船数量达到1000艘,提高节油率5~10%;尾气制冷装置安装达到300台套,节约用电6000万度,相当于节约燃油约1.2万吨。二是实施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扎实推进减船转产工作,力争到201O年,增殖放流水产苗种20亿尾(粒)以上,建造省级人工鱼礁示范区10个;在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栖息场所,建立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区(场) 4O处,国家级濒危生物救护中心3处。继续压减捕捞强度,到2010年力争全省捕捞机动渔船数量和功率分别压减到4.5万艘和150万千瓦以下;“十一五”期间,全省累计报废渔船700余艘,核减马力2.5万余千瓦,年节省渔业船舶用油2.1万吨;到2010年,全省循环水、液态氧养殖节能、节水型的工厂化养殖面积达到200多万平米,占到全省的35%以上,推广高效、优质良种繁育、集约化生态养殖、健康养殖等水产养殖技术攻关突破3--5项。三是到 2010年,围海、填海工程用海数量和规模得到有效控制,海域乱采乱挖趋势得到遏制;建设海洋生态保护区52处;强化海域使用审批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监管,海洋污染物排海量进一步下降,海洋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到2010年,力争全省COD入海量控制在15万吨以内,总磷控制在0.6万吨左右,总氮控制在2.5万吨左右,90%的近岸海域水质达到国家一、二类标准,沿海地区建成有效的海洋防灾减灾体系。
(二)总体要求。要求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明确工作目标,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抓落实抓监督,落实完成海洋与渔业行业节能减排任务。通过严格执行《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增量,减少排放入海污染物总量,实现海洋工程项目从立项、建设等运营的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渔船渔机节能降耗和渔业生产资源节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宣传,在全行业形成节能、节水、保护海洋与渔业环境的良好氛围,力争完成海洋与渔业行业“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
(三)主要任务。一是研究开发和推广节能型渔船渔机新技术,逐步淘汰高耗能船用柴油机,更换新型节能船用柴油机;推广使用渔船柴油机尾气制冷设备和燃油添加剂;推广建造玻璃钢渔船。二是研究、推广高效、优质、集约化的生态水产养殖技术和节约型用水养殖模式,加快推广工厂化养殖循环水利用技术、液态氧养殖节能节水、技术,倡导液态氧、全封闭养殖系统和养殖用水的重复利用,加快渔业生态养殖示范区和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示范场建设;实施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推广高效、优质、集约化的生态健康养殖和渔业资源增殖技术;积极开展渔业船舶报废工作。三是推广海域资源集约利用,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审批审核制度,突出抓好围填海和养殖用海两大重点,努力控制围填海项目增长幅度。四是认真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水利用工作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海水淡化利用工程项目的环境管理及海域使用管理,实施海水淡化利用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运营期间的海洋环境监测。在海洋与渔业行业生产中大力推广应用海水淡化技术。五是实施海洋污染物减排。结合我省海洋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排放基数和削减能力,实施海洋污染物减排制度,实现海洋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四)政策措施。一是提高认识、建立行业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认真学习国家、省有关资源节约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和建设节约型社会总体部署上来,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强化海洋与渔业资源可持续开发和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增强行业资源忧患意识和开展行业资源节约活动的紧迫感、责任感。制定并实施《山东省海洋与渔业行业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实施方案》,成立全省行业资源节约、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侯英民厅长任组长,王瑗副厅长任副组长,有关处室、厅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厅经济贸易处,具体承担领导小组和行业节能减排的日常工作,要求各市、县海洋与渔业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本地区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措施,周密部署,落实任务,建立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机制。二是“十一五”期间,配合省有关部门,制定渔船渔机节能减排的扶持政策,建立渔船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积极争取资金投入。三是加强宣传、搞好技术培训。运用网站、电视、广播等媒体形式加强对行业资源节约的宣传教育,支持新闻媒体进行监督,在全行业、全国社会形成人人关心、支持、监督海洋与渔业行业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鼓励支持海洋能的开发,建立海洋能开发利用示范工程或基地,以点带面,稳步推进。抓好海洋与渔业行业节能减排教育培训,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行业节能减排技术培训班,重点对用能单位、企业节能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四是研究推广节能型渔船柴油机和渔业机械设备节油技术和节油产品,降低渔业油耗。组织召开全省渔船渔机节能专题会议,把节能指标分解到沿海市、县,制定并落实各项措施,组织召开各种形式的渔船渔机节油宣传活动,总结推广一批渔船渔机节能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大力宣传推广节能型渔船渔机技术和产品,开展送机下乡活动,深入渔港、码头、渔村,现场演示和讲授节能环保型渔船用柴油机结构特点、操作规范、使用与维修、拆解与装配等专业技术,让渔民掌握节能环保型渔船用柴油机的维修操作技能。五是严格用海项目审批。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和海域使用审核制度,严把海域使用论证和海域使用审核关口,从严控制围填海项目,坚决否决不合理的围填海申请;加强对全省围填海工程的宏观调控,逐步探索海域使用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海域开发的节奏和规模,所有围填海项目,都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抑制过多、过快的“填海热”,提高海域资源利用率;建立并实施海域使用审核小组审查、对重大用海项目实行厅长办公会会审,集体把关,促进海域使用审批公开、公平、公正。六是加强海水淡化利用工程管理。针对海水淡化工程的特点,严格此类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项目监管。监督其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采用循环经济方式优化布局,研究热能、浓盐水卤化物直言等综合利用方式。对海水淡化后的浓缩物应进行有效处理,严禁排放入海。鼓励利用热电厂海水冷却排放的温排水开展海水养殖,研究推广封闭型工厂化养殖海水循环利用技术,建立封闭型循环海水养殖示范项目,避免或减少养殖排水对海域的污染。积极倡导在水产品加工生产企业水产品加工前期推广海水直接利用替代淡水技术。鼓励海岛居民使用海水淡化水。七是控制海洋污染增量,严把海洋工程准入关。按照国务院关于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的要求,对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可能危及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围填海区域建设的钢铁、电力、煤炭、水泥、铁合金、电解铝等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十大行业,通过实行部门联动,协同把好准入关,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的海洋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国家产业政策、海洋环保审批原则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八是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好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对不符合海洋节能减排的项目、对海洋自然保护区等生态脆弱及环境敏感有影响的项目坚决不批;对新建海洋、海岸工程项目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的,要明确该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挂钩,未拿到减排指标批复文件的项目不予受理;把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磷等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作为新建项目审查的前置条件,核查其是否符合节能减排要求。九是加强“三同时” 检查和竣工验收管理,严把项目环保验收关。加强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体系,加强日常监管,开展排污口监测。完善海洋工程排污申报制度,新建海洋工程必须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对排海污染物进行24小时监控。对已开工运行的项目,加强日常监管,核查和监测污染物排放。十是组织行业开展行业节能减排专项执法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减排的单位公开曝光,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加大对未审批先建设、不审批也开工、不执行三同时的要求、不验收就投产以及违规审批、越级审批的处罚力度;认真做好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确保渔业自然资源的繁衍生息; 继续开展“保护蓝色国土——海盾”执法行动,依法查处违法捕捞、破坏资源、污染生态环境、违规填海造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已于近日报送省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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