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旅游纠纷裁判标准 旅游业霸王条款能否终结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直接针对当前旅游行业诸多侵权乱象,为法院审理、判决涉及旅游侵权的司法案件提供了统一的准绳。但国内旅游行业近年来发展速度较快,要想彻底改变旅游行业的各种侵权现象,仍需走很长的路。
相关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国内旅游达到19.02亿人次,预计2010年国内旅游人次数会达到21亿人次。目前我国已有2万余家旅行社,2万余家规模以上旅游景区,30万家旅游住宿机构。不过随着旅游市场快速增长,旅游纠纷也明显上升。一些旅游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既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导致旅游市场的恶性竞争。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规定》直指包括霸王条款等在内的当前旅游行业侵权最为集中的几个核心领域,今后旅游者将在这些头疼不已的领域获得直接的支持。
当前许多旅行社都制订了带有权益责任不对等的约定、格式合同等。例如,有的旅行社对退团的报团旅客收取一定比例的团费,但对自身因人数未报满而临时取消出团却无任何处罚措施。有的旅行社要求游客在报团确认24小时内交款,但若因旅行社自身原因取消出团,则对游客退还已收款的日期长达10天以上。有些旅行社制订了明显带有“霸王条款”性质的条款,如必须参加一定消费金额的“自费”项目等。此次出台的《规定》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旅游者若向法院提出这些条款无效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游客陈先生曾报团旅游,但临出发时却发现被编入另外一个旅行社所组的团。他对此很生气也很无奈:“旅行社有义务事先咨询我本人的意见吧。”据悉,旅游行业内不同旅行社为组团成行,往往有共同拼团的客观情况。但此次《规定》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该《规定》也对不可抗力导致的纠纷作出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如果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值得关注的是,游客本身因不可抗力导致需要解除合同,也将获得法院支持。而此前这类规定一般大多集中在旅游经营者一方。
此外,如果游客把行李委托旅行社托运、代管。如果出现损坏、丢失,今后旅行社也将承担责任。但如果是未把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随身携带而造成的损失,消费者索赔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明确指出,自由行的游客在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时纠纷,法院裁决也将参照该《规定》。
众信旅游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内旅游行业此前只有一个针对旅行社的管理条例,其中大部分内容涉及业务层面,发生纠纷时候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支持。以前发生一些不可抗力事件如火山爆发、当地发生骚乱等导致游客经济损失时,一般旅行社多是根据自身情况做一些补偿,实力强的大社就多承担一些,弱的就少承担一些。而这次《规定》出台后,对旅行社和游客双方权益与责任都做了明确规定,这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中国旅游市场每年都在快速发展,今后的纠纷总量必然会越来越多。因此这次《规定》的出台,对促进国内旅游行业持久、健康的发展很有意义。
同时,有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国内旅游市场发展速度较快,各地各单位质量不一,旅游本身涉及吃、住、行、购、娱等多个环节,涉及的领域多、链条长、责任主体多元化,因此单独依靠几个规定,很难彻底消除当前旅游行业的侵权情况。今后应继续跟进系统、详细的法律法规,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扎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