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洋环境局部污染 陆源排污是源头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05-20 22:34:33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日前,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了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庄先作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 “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报告显示,目前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局部污染依然存在,陆上污染物的排放是海洋污染的主要源头。

今年714~21日,福建省人大常委执法检查组开展了 “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海洋环境保护制度落实、污染综合整治、海洋环境监测、海洋保护区建设管理、执法与保障等情况。

检查组发现,海洋环境保护 “一法一条例”实施以来,福建省各级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海洋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促进海洋环境保护制度落实,海洋环境质量状况不断改善。2009年,该省近岸海域清洁、较清洁海域面积达1.23万平方公里,占全省近岸海域面积56.1%,优于全国47%的平均水平。

报告显示,虽然福建省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一是近岸海域环境局部污染依然存在。福建省沿海13个主要海湾,局部近岸海域出现污染,富营养化现象未得到有效缓解。今年1~6月,全省共发生赤潮14起。海漂垃圾虽经处理,但仍时有发生,一些沙滩污染后已成烂泥滩。二是陆源污染物的大量排放造成了海洋污染。统计显示,2009年福建全省闽江、九龙江等10条江河污染物排海总量为133万吨;全省监测的39个陆源重点入海排污口中,部分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一些沿海地区部分污水直排入海,农村大部分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入海。此外,一些养猪场的不达标污水排放也造成了海洋污染。

对此,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进一步加大陆源污染治理力度,加快沿海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接纳量和处理率;将农村的污水处理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鼓励发展垃圾焚烧发电,纠正随意倾倒垃圾的不良做法;加大对沿海重点排污企业环保设施运转的在线监督检查,落实企业达标排污措施,对于偷排、暗排污染物的行为要严肃依法处理;加强对皮革、漂染、钢铁、电镀等重度排污行业的检查监督;推进养猪场沼气发电和发酵床生态养猪,用沼泽、沼渣、发酵床的废物为肥料,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此外,港口、码头和滩涂围垦等涉海工程建设,应严格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涉海工程施工和营运要严格执行环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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