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出台《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05-20 22:41:38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为进一步健全开发与保护相协调的海洋生态保护法规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3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 “三定”规定,国家海洋局近日下发了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以及 《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等配套文件。此举对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系统及其功能的保护和恢复,科学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海洋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办法》指出,海洋保护区是指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要求,需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在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和海岛建立、建设、管理海洋特别保护区均适用该办法。 《办法》强调,国家对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优先、适度利用的原则。海洋特别保护区应当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措施,保护和修复海洋生态、维护海洋权益、利用海洋资源。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会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地方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发展。

《办法》还从海洋特别保护区建区、管理制度、保护、适度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阐释。在建区方面, 《办法》指出根据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地理区位、资源环境状况、海洋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海洋特别保护区可以分为海洋特殊地理条件保护区、海洋生态保护区、海洋公园、海洋资源保护区等类型。具有重大海洋生态保护、生态旅游、重要资源开发价值、涉及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可列为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办法》还提出国家要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制度,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应经过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论证。在管理制度方面, 《办法》要求已经批准建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管理,建立管理机构,并详细介绍了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有关海洋生态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制定、实施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制度等。在保护方面, 《办法》提出要对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分布区、自然景观、历史遗迹、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及重要海洋生物的洄游通道、产卵场等加以严格保护;严格限制将外来物种引入海洋特别保护区;不得破坏海洋特别保护区内领海基点等海洋权益保护标志和设施等。在适度利用方面, 《办法》指出根据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环境及资源特点,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可适度开展一定活动;符合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须经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论证。 《办法》还明确了对海洋特别保护区造成破坏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等具体内容。

《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等配套文件也随《办法》一并印发。《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具体介绍了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人员组成、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作程序等。《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规定了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的具体指标和指标的赋分标准,以确保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新建国家级海洋公园的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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