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贯彻条例 切实保护海洋环境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 宋修武

来源:刘海民   发布时间:2015-05-21 04:20:04 

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是我省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的又一重要法制建设成果。《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对保护我省海洋生态,合理利用海洋岸线资源,防治海洋污染损害,维护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生态省和“海上山东”建设,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一、不负使命,恪尽职守,提高对《条例》重要性的认识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非常重视海洋事业,“海上山东”建设发展迅速。十多年来,海洋经济年均增长近20%,2003年全省海洋产业总产值超过1800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7%以上。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坚持以海洋经济发展为中心,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机构,拓展海洋环境监测范围,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严厉查处海洋污染事故,海洋环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虽然我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海洋环境保护的任务仍然比较艰巨,近海局部海域污染比较严重,一些重要河口、港湾、城市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状况不容乐观。《条例》正是针对海洋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在总结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经验,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落实生态省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的,可谓顺遂民意,应运而生。
《条例》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法行政和与时俱进的原则,注重创新,操作性强,为进一步强化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贯彻落实好《条例》,对于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树立科学发展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明确规定了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职责,这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赋予我们的崇高使命和神圣责任。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是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决心深入扎实地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自《条例》9月23日颁布后,我厅就发出通知,对海洋与渔业系统学习宣传《条例》进行部署,要求全系统的同志尤其是从事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同志认真研读《条例》,逐字逐句加以领会,全面、准确地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我们请有关专家对厅机关全体干部、厅直有关单位和沿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法规科长、环保科长进行了一次集中培训。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订出具体的学习宣传贯彻意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多层次、有重点地进行宣传。近期要抓好12月份的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宣传月活动,送法进村、送法上岛、送法上船,采取发放明白纸、张贴标语、广播、电视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搞好执法人员培训是学习贯彻《条例》的一项中心工作。我们打算结合海洋与渔业系统实际,把宣传贯彻《条例》与贯彻国务院24号文件结合起来,与学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配套法规结合起来,融会贯通,全面掌握。在抓好日常自学、集中学习的基础上,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和海洋渔业执法人员的培训。培训的内容由省厅统一拟定大纲,统一组织考试,以确保培训质量,凡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换发《行政执法证》,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把《条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履行好。
三、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好海洋环境
一是加大海洋环境监测力度。加快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近期重点加强省市两级海洋环境监测站点建设,尽快形成省市县三级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加强重点入海排污口、青岛奥运赛场海域、重要滨海旅游度假区附近海域、莱州湾、胶州湾、黄河口等海洋生态敏感区的监测力度,促进陆源污染物的治理。
二是提高海洋生态保护水平。尽快开展对莱州湾、胶州湾、黄河口的生态调查与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制定“两湾一口”生态修复综合整治规划。尽快完善环评制度,确保各类海洋工程、海岸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各类工程项目不得侵占、破坏或污染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创造条件,支持新建、扩建海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和珍惜、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区、重要水生生物种质资源等保护区,加大海洋生态建设力度。强化对现有保护区的管理,做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规章制度到位。
三是严控海洋环境污染。大力推广生态和健康养殖技术,尽快订立生态养殖标准和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划定的养殖区域,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引导养殖户合理投饵、施肥,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禁止港口、码头、石油开发以及船舶制造、维修、拆卸企业等用海单位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域。做好赤潮的防治和减灾工作。依法查处从事海上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严格执行船舶铅封制度,控制港内作业船舶和港内停泊三十日以上船舶的污水排放。
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牵扯面广,对于属于海洋与渔业系统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我们要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负责。对于涉及其他部门的工作,我们要顾全大局,主动进行协商,努力形成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氛围。要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定期发布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政务信息,提高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我们将遵循环保规律,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上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发挥创造性,认识上再统一、再深化、再提高,工作上再鼓劲、再努力、再落实,措施上再创新、再完善、再提高,开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

200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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