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监总队于5月31日印发了《海洋行政处罚监督暂行办法》,确立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海监机构、海监机构上级监督下级的行政处罚监督机制,为海监机构和人员在实施海洋行政处罚过程中,如何规范自身行为,强化守法守纪意识,提高执法水平提供了行动指南。与海洋部门内设法制工作机构所实施的综合监督相比,海监机构内部、系统上下级之间的监督是一种业务监督。以业务监督为基础和纽带、由业务监督引发和生成的法制监督,无疑更具有针对性,更容易产生实际效果。
《办法》对海监机构和人员服从业务监督、履行自身职权、执法办案行为等各个方面,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并明确提出要及时纠正错误,进而追究责任,体现了“有法必依、违法必查、监督必严、错案必究”的监督原则。从表面上看,《办法》似乎对海监机构、执法人员的束缚增多了,动辄容易触碰禁区。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追究的立体监督措施实际上大大化解了执法行为的系统风险,确保了最终所作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就行政处罚而言,案件一旦进入查处程序,往往意味着相对人涉嫌违法,行政管理矛盾也就自然暴露、上升,法律关系进一步复杂化。此时执法人员的调查、处理行为稍有不慎,就会违反程序。而且,由于海洋违法案件发生的自然、社会条件一般都比较特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会存在一定技术难度。这些执法过程中的程序、实体过错极易导致行政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和瑕疵的海洋行政处罚行为通不过司法审查,其结果对海洋部门当然不利。
至于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公产等等,则属于违背公务员职业道德、触犯国家刑法的低级错误了。其带来的人生、家庭悲剧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因此,从加强监督能够有效促使执法行为规范化水平提高,促使执法机构和人员强化自律、风险意识,预防工作过错,避免职业灾难的角度来看,“海洋行政处罚监督”与其说是“束身索”,倒不如说是“安全带”“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