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监总队出台《海洋行政处罚监督暂行办法》

建立监督机制 保障依法行政

来源:钱秀丽   发布时间:2015-05-21 03:59:26 
为加强对中国海监机构实施海洋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保障和促进中国海监机构依法实施海洋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日前,中国海监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出台了《海洋行政处罚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已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明确了海洋行政处罚监督机制。根据该办法,中国海监机构依法实施海洋行政处罚,应当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中国海监总队负责全国海监机构实施海洋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工作;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负责本海区内海监机构实施海洋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工作。地方各级海监机构负责辖区内海监机构实施海洋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工作。上级中国海监机构有权对下级中国海监机构实施海洋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并协助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此外,中国海监机构还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暂行办法》强调了对海洋行政处罚有法必依、违法必查、监督必严、错案必究的监督原则,同时对中国海监机构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实施海洋行政处罚行为的申诉和检举制度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海洋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方式,并对备案、检查、督办、纠正、评议等监督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暂行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需要备案的海洋行政处罚类型、备案时间和备案机制等。

据中国海监总队有关人员介绍,中国海监队伍自成立以来,通过深入开展海盾专项执法行动、海监执法示范工作、养殖用海专项执法行动等活动,各项海洋执法工作全面迅速地推进。目前,海监执法已基本覆盖了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权益维护等执法领域。在此背景下,如何在海洋执法工作中深入领会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精神实质,加强对中国海监机构实施海洋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建立和完善海洋行政处罚监督机制,成为当前中国海监工作的重点。《暂行办法》的制定和出台即是从制度上保障和促进中国海监机构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和重要举措。通过该办法的实施,不但可以进一步加强中国海监机构执法行为的自我规范意识,预防和惩处违法违纪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以通过对监督机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海监队伍一体化管理体系的形成,使中国海监组织体系得以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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