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涉韩渔业担保制度拓展协会服务功能维护渔民合法权益

来源:张秋华;陈慧丽;唐闻生   发布时间:2015-05-21 03:59:41 
自《中韩渔业协定》实施以来,为了最大限度减少《中韩渔业协定》生效给我国渔业生产带来的不利影响、切实履行国际公约和渔业双边协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世界公共渔业资源的养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渔业权利和渔民合法权益,东海区各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从树立负责任政府形象,维护渔区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深入开展涉外渔业管理宣传与培训、提高遵守履行协定的能力;探索入渔许可配额合理公平分配机制,强化刺网作业管理,维护正常渔业秩序;加强双边协定水域的渔政巡航,查处违规行为;加大涉外交往力度,争取更大的入渔权利;大力培育渔民自律组织服务,提高渔民自治能力,为涉外渔业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但是,入渔韩方水域作业仍面临很大问题。一方面,韩方对入渔提出越来越苛刻的要求,对违规行为课以重罚,打压我方渔民入渔。另一方面,我渔民入渔韩方水域作业需求越来越大,涉韩违规事件较多。尤其是涉韩违规渔船担保金的缴纳渠道不规范、制度不透明、程序不合法、收费不统一、资金不安全等问题突出,我国渔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此,本文结合东海区的实际情况,主要从完善涉韩违规渔船担保制度的角度,探索一条代理主体合法、程序规范、收费合理、手续便捷、信誉可靠、资金安全的担保渠道。
近年来东海区涉韩违规渔船担保情况《中韩渔业协定》自2001年生效以来,中韩渔业协定水域一直是东海区涉外渔业事件发生的热点地区。尤其是2005年6月30日中韩过渡水域到期后,涉韩的违规渔业事件数量上升幅度较大。2005年东海区发生涉韩违规事件50起,向韩方缴纳担保金51700万韩元;2006年东海区发生违规事件62起,向韩方缴纳保证金12.24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000万元),这也是东海区违规事件最多的一年。究其原因:因受传统渔场作业理念影响,个别渔船违规入渔;韩方执法严格,违规罚款额度较高,渔民损失惨重。
2005年、2006年东海区各地被韩方查扣的渔船,基本上是通过中间人交纳担保金后才获释放。对此,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曾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缴纳担保金的途径问题。并与韩国驻上海总领馆交涉、协商。根据中日渔业协定执行的经验,为了顺利解决涉韩违规渔船担保问题,目前东海局同韩国济州海洋警察署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渠道,在涉韩违规事件处理中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涉韩违规渔船担保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韩渔业协定的实施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涉韩违规渔船担保制度缺乏透明度,没有正常可信的缴纳担保金途径,渔民对担保金去向缺乏安全感,对此,渔民反映强烈。
(一)担保金缴纳渠道不规范《中韩渔业协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扣留或逮捕的渔船或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之后,应迅速获得释放”。但东海区各地反应最强烈的是韩国司法部门的担保金缴纳渠道不规范。2005年、2006年东海区各地因违规被韩方查扣的渔船,基本上是通过中间人缴纳担保金后才获释放,很多渔民以及渔业公司反映,他们没有拿到任何的凭据。据了解,我渔船缴纳担保金后,韩国海洋水产部的行政处分通知单提供比较及时。
(二)担保金制度不透明韩国司法部门的担保金制度缺乏透明度,究其原因,可能存在两国之间司法体制、语言上的差异。我国渔民被抓扣后,自始至终面对的是韩国海警部门,没有任何书面的凭证,担保金的数额以及缴纳完全依靠对方的口头告知。我国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渔民对韩国担保金制度知之甚少。
(三)担保金金额不统一韩方对中国渔船在渔船大小接近、违法行为和违法情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担保金金额并不完全相同。个别渔民、渔业公司反映,如果通过中间人向韩方缴纳担保金,有时可以降低担保金的数额。目前,这种情况在渔民当中造成一定波动,对韩方的担保金缴纳制度也产生了怀疑。
(四)担保金资金不安全据渔民反映,发生涉韩违规事件后,担保金通过银行转账交付给中间人,向韩方司法部门缴纳担保金的事宜由中间人在韩国的联系人负责。我渔民向中间人转账后,拿不到任何凭据,完全靠中间人的道德信誉担保资金的安全,风险很大。据了解,个别地区也曾发生过渔民担保金被骗的情形。担保金一旦被骗,受害渔民无疑会雪上加霜,造成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五)互保协会的涉韩担保金代理交付制度宣传不到位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以下称“船东互保协会”)作为农业部指定的被韩国抓扣渔船代理交付担保金的中方窗口单位,在维护渔民利益、积极帮助中国渔民代理交付担保金事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政府方面的宣传推动不足,目前东海区大部分渔民不知道该协会具有这个职能,甚至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也不了解该制度,难以对渔民进行有效指导。
(六)部分渔民对代理涉韩担保工作存在认识误区
一方面,由于船东互保协会在代理涉韩渔船担保金时需要缴纳一定手续费,部分渔民由于不熟悉韩国的行政处罚制度,错误认为委托中间人不仅可以省掉中介费,而且还可能通过中间人降低担保金的数额。另一方面,渔民认为,通过船东互保协会缴纳担保金,其所有的涉外违法行为被渔业行政执法部门掌握,担心回国后受到国内的行政处罚。
相关策略及建议船东互保协会在农业部渔业局和指挥中心领导下,紧紧把握住中韩渔业协定执行中的这个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组织开展研讨,探索规范、安全的担保渠道,发挥其涉韩渔船担保工作的优势,这是真正落实服务渔民,为渔民办实事的有效举措。具体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尽快建立驻韩办事处,设立独立的担保账户,完成向韩国司法部门提供担保的服务职能为了减少担保的中间环节,同时解决节假日不受理担保的问题,提高担保释放速度,建议船东互保协会尽快在韩国建立办事处,设立单独的银行账户,与银行达成相关的协议,在尽可能短时间内办理兑换外币的手续,充分发挥船东互保协会服务、维权和公关职能。
(二)建立涉韩违规渔船信息通报机制
一方面,船东互保协会要注重加强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涉韩违规渔船信息方面的沟通,建立信息网络,争取在第一时间获得渔船的违规信息,主动为渔民提供服务;另一方面,船东互保协会可充分利用其与韩国水协中央会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从韩方获得中国渔船违反双边渔业协定或韩国国内法律的有关信息,并取得韩方要求我渔船缴纳担保金的书面凭证,缴纳担保金的数额应以书面凭证作为依据。
(三)建立担保金协商调解机制船东互保协会与韩国司法部门(或韩国水协中央会)建立担保金协商调解机制,如当事人对担保金的数额提出异议时,船东互保协会负责同韩方司法部门交涉,并要求韩方提供相关的证据和依据,充分维护我国渔民的合法权益。
(四)提供涉韩维权法律咨询服务船东互保协会成立专门的韩国法律研究工作小组,并对我国渔民提供法律咨询。对韩方抓扣我渔船的事由出现争议时,能及时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协助我国有关部门及驻韩使馆维护我国渔民的合法权益。
涉韩违规渔船担保工作的有序开展对构建渔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意义。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大形势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船东互保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不断完善涉韩违规渔船担保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为维护渔民合法权益、减少涉外渔业违规、构建渔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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