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加强和规范区域用海规划管理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近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用海规划管理的通知》 (以下称 《通知》),就建立区域用海规划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编制区域用海规划的基本要求、区域用海规划的审查和报批、区域用海规划范围内项目用海的管理、区域用海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域用海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
《通知》明确规定区域用海规划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应当委托有规划编制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具体区域用海规划编制工作。区域用海规划分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和区域农业围垦用海规划。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可分为工业、城镇、其他建设等规划;区域农业围垦用海规划分为农业开发、围海养殖、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
《通知》明确了区域用海规划的审查、报批程序和要求。 《通知》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编制的区域用海规划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按照区域用海规划编制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区域用海规划由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在当地报纸、相关网站及规划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以后,根据具体情况,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通知》还明确了规划范围内项目用海的管理问题。区域用海规划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评审意见,是规划区域内的单宗项目用海申请审批的依据。单宗用海项目可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和评审。区域用海规划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用海,由省局进行登记。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用海不得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新的用途履行海域使用审批手续。符合招标拍卖条件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通知》同时明确和规范了区域用海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经批准的区域用海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凡涉及空间布局调整、用海位置变动、用海面积扩大、平面设计方案改变等原则性修改的,必须重新报批。编制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区域用海动态监视监测方案,并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由受委托单位开展对规划区及周边海域的水动力环境、生态环境等影响的动态监视监测,并定期将监测结果报送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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