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渔业执法体制问题

来源:薛开学 周景河   发布时间:2015-05-21 04:00:06 
改革渔业执法体制,是渔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广大渔业工作者思考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渔业率先放开市场经营,渔业经济快速发展,一度成为沿海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同时,渔业执法队伍不断发展壮大,自上世纪70年代末成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颁布后,渔业执法机构进一步完善,执法手段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进一步扩大,在保护渔业资源、拯救濒危物种、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国共有渔业执法机构2100多个,渔业执法人员3万多人,渔业执法船艇 2000多艘。然而,随着改革不断深入,绝大多数地区的海洋渔业生产逐步转化为个体或私有经济,海洋生产秩序管理难度越来越大,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来的渔业管理模式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管理体制不顺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日益突出,形成恶性循环,改革渔业执法体制显得非常紧迫。
现行渔业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渔业管理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机构分设,独立执法的管理体制。多年实践证明,这种体制在管理中暴露出许多突出问题:
一是“分级管理”与渔业资源的特性相矛盾。渔业资源具有流动性、共有性和再生性,而“分级管理”极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以局部利益为重,只作表面文章,地方渔业资源管理流于形式,渔船管理不到位。“双控指标”控制不严等问题的出现,主要原因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
二是管理与生产相矛盾。现行渔业执法体制是双重领导,省、市、县渔业执法职能存在于地方政府序列内,人、财、物全部由地方管理,上级机构只是业务指导,执法管理受到的行政干预多,难于独立行使职能。特别是发展商品经济注重的是经济效益,生产出效益、出政绩,而管理注重的是长期效益、社会效益和总体效益,对短期效益会产生一定影响。因此,“一手抓生产、一手抓管理”的管理模式,极易造成重生产轻管理的问题,管理为生产让路。
三是执法经费自收自支,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目前,地方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多为事业单位,执法人员多未纳入公务员序列,执法管理经费未纳入政府预算内管理,许多基层管理部门经费紧张,管理船只不能很好地维护和保养,无钱加油,严重影响正常的管理需要。
四是机构设置不统一,不规范。各地机构改革后,大部分地方只对部门进行了调整,对人员作了裁减,没有对渔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各地在机构的设置上、在职责的分工上存在较大差异,省、市、县不统一,渔业管理职能在各地归口不一。有的将渔业管理职能挂靠在一些非渔业管理部门,致使渔业管理职能不但没有突出,反而更加削弱;有的省将部分渔船管理职能以立法的形式划归边防管理,造成管理主体错位,纵向不一致,横向不同步,出现了执法管理上的政令不畅;有的省市渔业管理机构设置重叠,职能交叉,多头执法。
五是多头执法,各自为政。目前,大多数省、市的渔业执法机构为多头执法,均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平行机构,渔政、渔监、船检自成体系,各有自己的办公地点,各有一整套管理队伍和执法装备,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低层次上的重复建设及管理中的势单力薄,既浪费财力、物力,增加成本,又造成单一部门缺乏快速反应能力,管理效率低下。渔业管理难以形成合力,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缺少统一的组织与协调,各自为政,重复管理,标准各不相同,不仅加重被管理者的负担,而且损害执法机关的形象。
改革要全国联动有组织有步骤进行
渔业管理体制改革不能是局部的修修补补,必须是全国的联动,要有国家法律保证和行政支持,要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要自上而下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
(一)实现渔业管理的垂直领导,变“条块结合”为“条条”管理。渔业管理作为行政管理的一部分,行使的是国家职能。因此,必须站在国家的大局,以国家作为整体,牢固树立“大渔政”的思想,实施统一的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渔业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维护国家的权威,保证政令畅通,消除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建立“大渔政”,就是国家、省(市)、地(市)及重点渔业县(市)自上而下设立形式独立的渔政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和管理,独立依法行政。执法人员全部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
(二)渔政、渔监、船检合并,实行统一领导。辽宁省营口市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和改革,将渔政、渔监、船检三家合并,组建营口市渔业行政执法处,对市(县、区)的站(所)实行垂直管理,实现执法职能统一行使,执法人员统一管理,执法力量统一调配,执法经费统一安排的“四统一”,形成了灵活高效的综合执法体系,效果良好。一是增强了渔业行政执法的整体合力,加强综合执法力量。二是加快了渔业管理的正规化建设,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程序和执法管理。三是降低了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装备的利用率。四是实现了人、财、物的合理配置。机构设置合理,队伍精干高效,上下运转协调。五是强化服务意识,减轻渔民负担。
(三)科学合理确定职能权限,做到权责一致。综合后的渔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不同层次,对其职能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位和区分。渔业管理体制改革要强调不同层级,要有不同的侧重面,做到该加强的要加强,该削弱的要削弱,该集中的必须集中,该下放的必须下放。按照不同功能特点,科学布点,合理划分事权,真正解决好错位、越位和缺位问题。
(四)加强队伍建设,改善执法手段。目前,有的省市已将渔政管理部门列入公务员管理,经费有了保障,渔政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因此,渔业管理体制改革,解决公务员问题非常重要,实行收支两条线,解决执法队伍靠罚款“生存”的问题,消除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现象。同时,要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建立和完善用人机制,对现有管理人员加强技能培训和业务考核,加强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正确对待权力、正确对待群众,防止腐朽思想的侵蚀,保持队伍的纯洁。要强化责任意识,建立责任制,使权力与责任挂钩,同时加强执法监督,履行好国家赋予的使命。要积极开展精简渔业管理队伍的工作,竞争上岗,优胜劣汰,努力形成一支装备良好、反应快速、机动灵活,具有较强战斗力的队伍。
(五)目标明确,循序渐进。渔业执法体制改革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会有一些阻力,但合理保护渔业资源与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必须坚持改革。近年来,山东省东营市、辽宁省营口市等地方对此已引起高度重视,并进行大胆改革,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实践证明,只要目标明确,在人们认识不断提高的基础上,即使改革速度慢些,也可以积极创造条件,循序渐进,逐步完成改革任务。
Copyright © 2004-2021 hycf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海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