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科学评估海洋溢油生态损害

来源:田东霖   发布时间:2015-05-21 04:00:24 

必须科学评估海洋溢油生态损害
——访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主任高振会
本报记者 田东霖

2007年4月9日,《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由国家海洋局正式发布,该标准是我国第一部针对海上溢油对海洋生态损害评估的行业标准,该标准的正式发布引起了各方关注,本报记者就读者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高振会主任。

记者:据了解,本标准从编制构划到正式出台,仅用了2年多时间,请您介绍一下本标准编制工作的情况。

高振会:如果说我国海洋生态污染损害索赔第一案,“塔斯曼海”案意义在于引入海洋生态赔偿概念,确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索赔权,那么,《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海洋行业标准的发布,预示着该项工作的全面启动。国家海洋局从国家利益和长远发展出发组织编制该项行业标准,既是指导海洋溢油环境保护工作急需,也是履行法律赋予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职能的重要体现。2005年初,国家海洋局将标准的编制任务下达给北海分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接受任务后,立即组成标准起草班子,起草人员广泛开展了国内外相关技术规范的分析研究,结合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的实际特点开展了标准起草编制工作。在标准编制过程中,起草人员广泛征求了管理部门、科研院校和使用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并对其中的技术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起草人员经过一年的努力工作,终于起草完成全面系统、先进适用的标准文稿。

2006年7月,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召开专家审查会,首先对《海洋溢油生态污染损害评估技术导则》送审稿进行了专家审定,专家一致通过了该标准技术内容的审查。并认为该标准符合我国国情,具备可操作性及实用性,已比较成熟,总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记者:《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的正式发布在业内引起很大反响,请您介绍一下制定本标准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高振会:2003年11月在渤海发生的“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生态索赔额高达1.2亿元人民币;2006年2月发生的“长岛海域油污染事件”持续时间达3个月之久,涉及山东、天津、河北沿岸,成为有史以来渤海发生的影响范围最大的油污染事件。此次事件引起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曾培炎副总理指出,“抓紧渤海海域原油污染事件的善后工作”,“抓紧完善各项相应的配套法规,制定标准体系,增强海洋环保法律的可操作性”。

在以往的海洋溢油事故处理中,主要是对溢油事故现场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渔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并提出索赔,而往往忽略对溢油事故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因而给国家海洋生态资源、生态权益和人民群众带来了后续的重大损失。如2003年“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天津市海洋局代表国家提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尽管一审胜诉,但由于缺少国内标准,目前在天津高院等待二审判决。大连“阿提哥”油轮触礁溢油案件,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代表国家提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目前在大连海事法院等待判决。很多此类案件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标准,使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工作无法开展,给案件的处理带来巨大困难,海事法院也多次提出国家应尽快出台有关的技术标准。

我国缺乏指导海洋溢油生态污染损害评估的技术性文件,导致许多此类事件无法得到有效的索赔,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制定本标准,就是为了满足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工作的迫切需要,是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和维护国家海洋公共生态价值的需要。

本技术导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海上溢油对海洋生态污染损害评估技术的基本框架体系,对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恢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以及强化海洋生态管理与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本标准规定了海洋溢油对海洋生态损害的评估程序、评估内容、评估方法和要求,将为海洋溢油事故造成的生态损害评估工作,以及恢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提供技术指导,为国家追究海洋溢油肇事者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提供技术依据,为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促进海洋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国家标准。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本标准的内容具有哪些特点?

高振会:本标准是应对当前海上溢油事故不断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灾害的重要技术标准,是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急需,起草过程符合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技术内容不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本标准是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起草完成的,起草过程与利益相关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和沟通,达成了一致意见。

本标准贯彻、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符合《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确立的标准制定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确立的标准制定原则。本标准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方法获取的数据、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方法得出的结论,在2003年“塔斯曼海”轮溢油损害海洋生态索赔案中,被天津海事法院认可;在2003年的“京赣6号”轮溢油案件、2004年珠江口特大溢油事故中的庭外调解提供了依据,为案件的顺利处理提供了技术保障。所以,本标准的技术内容经过了大量实践应用,具有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本标准在评估项目和评估原则方面,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保持了一致,结合了我国司法实践与案例。在海洋生态损害计算方法方面,创新性提出了适合我国的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计算方法,采用了当前国际和发达国家通行的技术方法和评估工作程序,结合了我国的实践经验,技术内容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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