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大检查《海域法》和《海环法》贯彻实施情况

来源: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2010-06-28 10:10:06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617, 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董吉增率市人大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滨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自《海域法》、《海环法》颁布实施以来,滨州市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海域法》、《海环法》和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保护管理海洋、科学开发利用海洋,海洋综合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滨州市及各沿海县均依法设立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行使海洋综合管理职能,并建立了海洋监察行政执法机构,与国家海洋局共建滨州市海洋环境监测站、滨州市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为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组织保障。依法组织编制了市、县两级海洋功能区划,启动了《滨州市重点区域用海规划》、《滨州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划》的编制工作;出台了《滨州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滨州市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登记程序规定》、《滨州市海域使用项目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与财政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科学划定了滨州市海岸线,完成与河北冀鲁省际界线、与东营市市际界线潮河区域、无棣——沾化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开展了养殖用海普查、工程用海普查、无居民海岛普查等项工作,为依法规范科学管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滨州市积极推进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建设、管理与保护,认真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加强海洋灾害应急管理,为海洋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认真落实“三项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科学论证、规范审批,坚持做好重大建设用海项目海洋环评、用海申请审批工作。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海洋功能区划的市、县建设用海项目的审批,实行“当即受理、联合会办、跟踪报批、全程服务”,受理、审查上报填海项目7宗,总面积296.2243公顷。制定和完善了滨州市海监执法队伍六大规范三十项制度,不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认真组织开展海监执法工作,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规范了海域使用秩序,保护了海洋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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