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统一伏季休渔和海蜇管理处罚标准

来源:信息发布系统   发布时间:2015-05-20 23:31:31 

为了加强2010年伏季休渔和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工作,解决渔业执法机构在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出现处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根据《渔业法》、《辽宁省实施渔业法办法》、《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日前,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向沿海各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厅直有关单位印发了《2010年全省伏季休渔处罚标准》和《2010年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处罚标准》的通知,细化并统一了具体处罚标准。
《2010年全省伏季休渔处罚标准》按照“谁查获、谁处理”原则,统一执行如下标准:
一、对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的渔船,应“扣港”处理,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违规情节严重的,在处以罚款的同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取消燃油补贴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并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查获的“三无”渔船,实行异地扣押,予以没收。
三、海上查获不能现场出示“三证”且船名号在渔船数据库中没有记载的、“三证”齐全但船名号有明显涂改痕迹的,视为“三无”渔船,一律按照“就近扣押”原则,押回港内处理。
四、对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五、对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情形的,交由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六、违规渔船被扣港处理期间的看船费及发生的其他费用由违规渔船承担。
七、情节认定标准
(一)违规渔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拒绝、逃避检查或破坏调查现场;
2.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按照市场价值达到5000元);
3.在网次或者航次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点保护品种比例高于40%;
4.伏季休渔期间违规两次以上的。
(二)违规渔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1.使用暴力抗拒渔政检查的;
2.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巨大的(按市场价值达到10000元);
3.在网次或航次渔获物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点保护品种比例高于60%;
4.伏季休渔期间违规三次以上的;
5.组织或带头聚众违规作业的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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