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东海区涉外渔业管理新局面

来源:信息发布系统   发布时间:2015-05-20 23:32:24 
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世界各沿海国家普遍实行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同时加强了对本国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周边国家如日本、韩国等纷纷要求与我国就海域划界问题进行谈判,同时要求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专属经济区制度为基础与我国签订渔业协定。为了适应这一形势,稳定周边,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合理安排我国渔船作业,保持渔业发展空间,我国加强了与周边有关国家的渔业合作,并先后与日本、韩国签订了《中日渔业协定》和《中韩渔业协定》。
今年是中日、中韩渔业协定分别生效实施十周年和九周年。中日、中韩渔业协定分别生效实施以来,我们直面挑战,经受压力,积极作为,力求适应,共创和谐。无论是我们渔业管理部门,还是广大渔业生产者,从思维方式到行为方式都经历了调整、转变,由不适应到逐步适应的过程。回顾这两个协定分别生效实施以来的历程,我们既有面临内外工作压力时的烦恼,也有工作取得进展和收获时的喜悦;既看到涉外渔业管理工作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更感到进一步加强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使命和责任。
东海区涉外渔业管理的主要工作和成效
中日、中韩渔业协定作为我国与邻国签署的向专属经济区制度过渡的渔业协定,它们的生效实施对于稳定东、黄海渔业秩序,维护国家间的渔业利益和中日、中韩双边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以相互入渔、过渡安排、暂定措施水域等以专属经济区制度为基础的新型渔业关系和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中日、中韩渔业协定分别生效实施以来,在农业部渔业局、中国渔政指挥中心的正确领导下,在东海区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东海区各级渔业管理部门从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和维护渔区经济社会稳定这一大局出发,克服重重困难,认真落实协定精神,加强涉外渔业管理,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深入开展涉外渔业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遵守履行协定的能力
新的渔业管理制度对广大渔民群众和渔业管理人员来说都是崭新的课题。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生效实施以来,各级渔业管理部门采取新闻媒体宣传、印发学习材料、举办各类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做了大量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一是对涉外渔业管理人员开展大规模的教育培训。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生效前后,我们先后组织编写了包括《专属经济区和中日渔业协定》、《专属经济区和中韩渔业协定》、《涉外渔业管理》、《专属经济区巡航》等富有针对性和实践性内容的培训教材和材料,并加大了培训力度,举办了各类涉外渔业管理培训班,对沿海各地的涉外渔业管理人员进行了大规模的培训教育,使我们在较短时间内培养起了一支既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又掌握一定涉外渔业管理技能的人才队伍。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生效实施的近十年来,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涉外渔业管理形势和要求,我们适时调整并组织开展涉外渔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使东海区的涉外渔业管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确保了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的顺利实施和渔区社会稳定。二是对广大涉外生产渔民和船员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培训。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生效实施前后,我们在东海区组织实施了大规模的涉外渔民培训,在较短的时间内基本把全部涉外生产渔民培训了一遍。此后,我们每年都组织开展涉外生产渔民培训,做到了涉外渔民培训全覆盖。培训内容涉及涉外渔业事件处理、渔业通信、捕捞日志填写、标志牌悬挂、避风注意事项、接受外国检查时的处置方式等实务。特别是2005年~2007年,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涉外渔业船员培训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我们编制并组织实施了东海区涉外渔业船员培训计划,3年共培训了14828名涉外渔船的船长、船东,60370名涉外生产渔民。在宣传方面,10年来我们编印了《涉外渔业生产宣传手册》、《涉韩渔业水域作业须知》、《中日、中韩渔业协定水域作业须知》、《中日、中韩渔业协定水域作业示意图》、《中日、中韩渔业协定资料汇编》、《入渔作业告知单》等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宣传手册,免费发放给渔民群众。仅东海区渔政局就先后编印下发各类宣传资料13万余册。此外,我们还通过电视、报纸、座谈会、张贴通告、发放资料、走访渔村等形式向社会和渔民宣传涉外渔业生产知识,受到了广大渔民的欢迎。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广大渔民的守法意识逐步增强,确保了我国渔船在协定水域的作业秩序,减少了涉外渔业事件的发生。
二、切实加强专属经济区和协定水域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生效实施以来,为了减少涉外渔业事件,有效制止、打击各类违法捕捞行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我们不断强化专属经济区和协定水域的渔政管理。一是加强对中日、中韩渔业协定水域的巡航管理。在两个协定生效实施之初,我们分别派出渔政船到相关敏感水域巡航值班,劝阻我国渔船不要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加强对相关过渡水域的管理,对协定的平稳有效实施起了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逐年加大专属经济区巡航力度。截至2009年底,我们共组织巡航494航次,累计巡航4941天,登临检查国内渔船4408艘次,查处国内渔船1364艘次,观察记录外籍渔船180艘次,登临检查外籍渔船62艘次,查处外籍渔船3艘次,有效打击了各类违法捕捞行为,维护了渔场生产秩序。协定生效以后,我们还以专属经济区巡航为平台,结合“护渔”执法行动,吸收地方渔政船组建专属经济区巡航船队,有效壮大了管理力量,建立起了以东海区渔政局为主体,以相关省市渔政执法队伍为依托,海区与地方联动的专属经济区巡航与涉外渔业管理工作机制。通过整合东海区渔政执法力量,一支熟悉专属经济区法律法规和涉外渔业执法程序、基本适应我国专属经济区巡航制度要求的渔政巡航管理队伍初步形成,并在为加强协定水域管理,保障国家海洋权益方面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二是不断完善许可管理工作。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渔船入渔他国管辖水域的入渔率和配额完成率,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及协定水域管理要求,我们不断完善入渔指标和渔获配额分配制度,由平均分配入渔船数和渔获配额,转变为向入渔需求和入渔能力高的地区倾斜。同时,在暂定措施水域专项捕捞许可证的发放中,我们制订并优化了规则和流程,明确告知证件办理的时间、要求和程序,采取“一次申请,一次受理,一艘渔船发放一张专项证”的方法,简化了办证手续,提高了申请的准确率和办证效率。三是加大对涉外渔业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涉外渔业违规事件多发一直是我们涉外渔业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了减少涉外渔业违规事件的发生,我们一方面完善制度,另一方面加大对违规的惩处。自2006年起,对日本、韩国向我国通报的涉嫌在中日、中韩暂定措施水域违规的渔船,各地都克服重重困难,积极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并坚决做到核实一件处理一件,决不姑息,绝大多数违规事件受到查处。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一些涉外渔业违规事件比较集中的地区和海域,违法捕捞活动得到有效遏制,渔业生产秩序有所好转。四是加强涉韩渔船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和农业部关于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对涉韩渔船的监督、检查和生产渔民的宣传教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渔船非法进入韩国水域以及韩国“特定水域”、“特定禁区(朝韩交界水域)”。有的地方还与取得入渔韩国水域资格的渔船签订责任状,督促渔民决不非法进入韩国“特定水域”、“特定禁区”作业。
三、积极探索创新涉外渔业管理模式,提高涉外渔业管理水平
涉外渔业管理工作任务艰巨、复杂,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渔区的社会稳定。但是,传统的渔业管理模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涉外渔业管理的要求。为此,我们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涉外渔业管理模式。一是积极推进涉外渔民自律组织建设。近几年,先后推动成立了连云港市涉外渔业协会、盐城市涉外渔业协会和江苏省涉外渔业协会,同时还对台州市涉外渔业协会进行了优化。目前,入渔日本、韩国管辖水域生产渔船的入渔申请、指标分配、涉外培训、入渔通报、涉外渔业担保等基础工作已完全由各涉外渔业协会承担。这些涉外协会充分发挥了渔民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通过行业自律有效减少了涉外违规事件的发生。有的地区自建立涉外渔业协会,涉外生产实现了零违规,大大减轻了政府工作的压力,实现了由过去对抗性矛盾向互补性管理的转变。二是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作业渔船电子标志牌标识工作。从2008年开始对进入中日暂定措施水域作业的渔船进行专项标识,先是开展油漆标识试点。2009年,又在总结油漆标识利弊,并深入调查研究电子标识牌可行性和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开展了渔船电子标志牌标识工作,积极稳妥地安排电子标志牌的生产、安装及其读写设备启用。经过宣传动员、专项培训和监督检查,东海区持有中日暂定措施水域专项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全部统一安装了电子标志牌,参加东海区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的渔政船安装了船载式电子标志牌读写设备。通过港口和海上实地验证,电子标志牌的使用效果良好,实现了统一规范渔船作业标识和非接触掌握渔船信息,有效识别无证、套牌等渔业违法行为,提高海上执法效率的目的。
四、认真做好涉外生产渔船的服务工作,保障渔民合法权益
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生效实施以来,东海区各级渔业管理部门进村上船,深入实际,认真做好涉外生产渔船的服务工作,受到渔民的普遍欢迎。一是完善入渔通报工作。入渔通报工作是协定执行的重要环节,不仅是对渔业管理部门涉外管理能力的考验,更关系到渔民的切身利益。在完善入渔通报工作上,我们着重从四个方面着手:第一建立了从海区局到基层的入渔通报队伍;第二完善入渔通报工作机制;第三加强通报工作硬件建设,2006年开发了网络通报软件,提高了通报效率;第四强化业务培训,每年都对入渔通报人员就入渔作业条件、入渔信息、抓扣信息、避风信息的通报等内容进行培训。经过我们和入渔通报人员的共同努力,提高了通报工作的效率,确保了通报信息的及时准确。二是及时妥善处理涉外渔业事件,维护渔民合法权益。建立了涉外渔业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了我国渔船涉外渔业事件处理的职责分工、处理原则和处理程序。各级渔业管理部门都建立了应急值班制度,做到发生涉外事件后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同时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提高了涉外事件处理效率。我们与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紧密协作,就维护渔民利益、积极帮助渔民代理交付担保金做了大量工作,建立起了程序规范、收费合理、手续便捷、信誉可靠、资金安全的担保渠道。此外,还会同中国渔业协会在中日、中韩民间安全作业议定书的框架内,积极妥善处理中日、中韩渔船间的渔事、海事纠纷,努力维护我国渔民合法权益。三是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的支农惠农和减船转产政策,稳定和增加渔民收入。为了应对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生效后我国海洋捕捞所面临的严峻局面,国家出台了海洋捕捞减船转产转业政策。对此,我们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在沿海各级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东海区各地纷纷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措施,切实有效地开展渔船转产转业工作,一批渔船被报废拆解,相关渔民享受了减船转产补贴。同时,大力开展渔民的技能培训,积极引导渔民转产转业从事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休闲渔业等工作。2002年~2008年,东海区共减船9568艘、功率69.46万千瓦,转产转业渔民4万多人,其中对2.96万渔民开展了转产转业技能培训,发放渔民转产转业补助3.2亿元。
五、加强渔业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开展涉外渔业管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既是履行双边渔业协定规定、建立正常国际渔业关系的要求,也是确保我国海洋渔业生产稳定,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渔民合法利益的需要。为此,我们致力加强涉外渔业管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一是积极做好中日渔业协定生物资源专家层面的交流工作。2002年以来,我们组织中方生物资源专家与日方专家举行了8次会谈,交流有关东海海洋生物资源的调查研究情况,东海生物资源状况、变动趋势以及主要经济鱼种的渔获情况。同时,积极向中日渔委会提出有关海洋生物资源管理的意见建议,为每年制订双方入渔作业条件、作业船数和渔获配额提供科学依据。二是认真做好中日渔业执法会谈工作。受农业部渔业局委托,我们于2008和2009年组织开展了中日渔业执法会谈。在会谈中,双方就维护中日渔业协定水域作业秩序、建立执法合作机制、中国渔船进入日本领海及港口紧急避难等问题展开了讨论。并利用会谈之机向日方宣传我国在中日暂定措施水域的管理措施,以及为养护渔业资源所作出的努力。三是开展与韩国南海地方海洋警察厅的交流与合作。2007年我们与韩国南海地方海洋警察厅签署了《友好合作协议书》,双方就确保海洋渔业资源和渔业秩序,防止违法作业,及时处理海上渔船违规作业等建立了交流合作渠道,并建立了双方定期互访机制。通过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确保了我国渔船在中日、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日、韩管辖水域生产的稳定,维护了广大渔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和我国的海洋权益。
总之,通过我们近十年来的不懈努力,我们经受住了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生效实施给我们带来的巨大冲击,比较好地实现了平稳过渡,为渔区稳定作出了贡献。
东海区涉外渔业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生效实施以来,国际海洋管理制度和渔业管理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一时期也是我国渔业发展和渔业管理的一个重要转型期。尽管过去这些年东海区的涉外渔业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面对新时期涉外渔业管理的形势和任务要求,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在他国管辖水域和暂定措施水域作业的中方渔船违规情况仍然比较突出
2000年~2009年,我国共有76艘渔船在日本管辖水域被查扣,主要违规类型是无证进入日方管辖水域作业、未按规定填写捕捞日志以及抗拒检查,分别占63.2%、15.8%和7.9%。2003年~2009年,东海区共有302艘渔船在韩国管辖水域被查扣,在查实的违规类型中,无证进入韩方水域作业的案件和未按规定填写捕捞日志的案件较多,分别占41.3%和28.3%。此外,对在中日暂定措施水域作业的我国渔船应持有专项捕捞许可证作业的认识不高,有一些渔民包括一些地方基层管理人员对现代国际渔业管理和专属经济区制度还缺乏深刻认识,还根深蒂固地认为“暂定措施水域”是自己家门口的传统作业渔场,有了基本证就无须再办专项证。被日方通报渔船的违规类型主要为无专项证作业、擅自改变作业类型、遮挡或涂改船名号等,其中无专项证作业的渔船占大多数。
二、不断收缩的渔业发展空间与渔民实际入渔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
中日、中韩渔业协定分别生效实施后,入渔日、韩管辖水域的渔船数量逐年减少,大量捕捞渔船被迫退出日、韩管辖水域。2005年,韩方“过渡水域”期满按韩国专属经济区制度管理后,又有大量渔船退出使我国近海捕捞压力进一步加剧。日方也一直不断要求我国逐年减少中日暂定措施水域入渔船数,尽管我国在谈判中努力争取在该水域作业船数保持一个较高的水平,但仍无法满足渔民的实际入渔需求。此外,由于近海渔业资源严重衰退,作业渔场拥挤,渔业的发展空间远不能满足渔民的实际入渔需求,导致渔民从事非法生产、发生涉外事件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三、涉外渔业管理的能力还不能适应形势与任务的要求
涉外渔业管理既要有一支懂法律、会管理的高素质执法队伍,也要有能满足基本管理需要的执法装备。目前这两方面与实际要求都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队伍建设方面,一些渔政管理机构未纳入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经费严重不足;一些渔政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存在职能交叉、权责不明等问题;一些渔政管理机构执法行为不规范,存在滥用职权、违法侵权等现象;还有一些渔政管理机构的个别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不能满足依法行政的要求。这些问题都严重制约了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水平。装备建设方面,现有执法装备的数量、技术和信息化水平不能满足执法需要。以渔政船为例,当前东海区能基本适应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巡航管理要求的渔政船只有十几艘,但东海区却承担有几万艘机动渔船管理以及近70万平方公里专属经济区和北太平洋公海巡航管理等任务。
四、对外籍渔船的管理有待加强
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生效实施以来,日本实际入渔我国东、黄海管辖水域作业的渔船很少,而韩国通报每年在我国东、黄海管辖水域的作业船数相对较多,作业时间也较长。以2008年为例,1月~5月份韩方通报在我国东、黄海管辖水域作业的韩国渔船达8709艘次。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东海区从2001年至今仅登临检查了韩国渔船62艘次,查处韩国渔船3艘次,登临率和查处率均较低。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涉外渔业管理的主要任务
涉外渔业不是一个单纯的渔业问题。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是我国应履行的国际义务,关系到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关系到“稳定周边”的外交大局,关系到维护我国主权和海洋权益。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涉外渔业管理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需要我们更加重视涉外渔业管理工作,投入更大的力量,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实把涉外渔业管理工作提升到新的水平。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强化涉外渔业管理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涉外渔业管理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深刻领会并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农业部有关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多边渔业协定,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和要求开展涉外渔业管理工作。要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及时沟通,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正确处理好发展渔业生产与保护渔业资源、改善渔民生产生活与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关系,统筹考虑渔业发展、渔区稳定和渔民生活。要继续做好海洋渔业结构调整和渔民的转产转业工作,切实减轻渔民负担,保持渔民生活和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二是各级渔业管理部门要努力争取政府支持。积极、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涉外渔业管理工作,让政府领导了解涉外渔业管理的“急”、“难”、“愁”,尽最大可能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大力提高涉外渔业管理人员和涉外渔业从业者的素质
一是要继续加强对涉外渔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各级渔业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涉外渔业管理的实际和需要,尤其是要针对涉外渔业管理人员业务能力的不足之处,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涉外渔业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切实提高涉外渔业管理人员日常管理和应对处置涉外渔业突发事件的能力。尤其是对入渔通报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目前,一些地区的入渔通报工作人员大多是外聘人员,流动性大、且缺乏专业知识。因此,必须加大对他们的教育培训力度,增强其责任意识,使其掌握有关入渔通报知识。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加大对通报工作软硬件的投入,给通报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涉外渔业从业人员,特别是船东、船长、职务船员教育培训的力度。重点增强其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他们应对各种紧急状况、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要加强对涉外渔业船员的监督管理,规范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不断提高船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三、进一步强化渔政执法检查,及时妥善处理涉外渔业事件
一是要进一步改进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工作。继续加强对重点海域的渔政巡航力度,加大对渔业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坚决遏制涉外渔业违规事件的发生。对于存在无证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不正确履行通报义务、存在安全隐患屡教不改、不如实填写捕捞日志或不上交捕捞日志等违规行为的渔船实行黑名单制度,取消其下一年的入渔资格。二是各级渔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涉外渔船的管理,探索改进渔船管理的手段和方式。进一步完善渔船进出港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到他国管辖水域和暂定措施水域作业渔船进出港的签证和检查。三是要规范工作程序,及时妥善处理涉外渔业事件。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一步规范涉外渔业事件的应急处理、理顺工作关系。各级渔业管理部门要完善涉外渔业事件处理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成立以当地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加的涉外渔业事件处理工作机构。一旦发生涉外事件,马上启动应急机制,快速反应,力争将涉外渔业事件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同时,继续加强与外事部门的联系,全力做好涉外渔业事件的核实、信息沟通、情况反馈和对外交涉工作,积极稳妥地解决涉外渔业事件,最大限度地维护渔民合法权益和减少对国家负面影响。
四、进一步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涉外渔业管理水平
一是要加强执法装备建设,改进执法手段。当务之急是国家要建造一批吨位大、功率大、航程远、抗风浪能力强,稳性高,能在恶劣的海况、气候条件下实施执法行动的渔政船。要加强执法中的无线电通讯和信息系统建设,通过现代化的信息网络技术,整合渔政车、船、艇等执法资源,提高执法的快速反应能力。利用现代科技与信息通讯技术,改进执法手段和方式,提高海上巡航执法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减少巡航扫海的盲目性。要综合国家、地方各方面因素和各种执法装备、设施的不同特点,促进不同执法装备和设施之间相互配套,形成合力,逐步建立海陆空三位一体,有形的执法装备与无形的执法信息相互配合,远程巡航装备与近程执法装备相得益彰,执法工具与后勤保障配套齐全的较为完善的渔政执法装备体系。二是要进一步探索创新涉外渔业管理模式。要在东海区涉外渔业协会过去三年试点培育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渔民自律组织建设的新路,继续深化推进涉外渔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要进一步做好现有涉外渔业协会组织功能的完善与优化,积极推进协会在对外交流、内外协调、参与管理决策等方面的功能建设。进一步完善东海区涉外渔业协会的整体布局,结合东海区和各地实际,以点带面,着力培育本地区行业自律、市场开拓、科技服务、渔民互助等类型的渔民自律组织,并给予大力扶持和发展,整体推进东海区涉外渔业协会建设。同时推动实现江苏省和浙江省涉外渔业协会的联动发展,逐步实现东海区范围内涉外渔业协会形成全面覆盖的网络化布局。三是要继续做好渔政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可靠、业务过硬、装备精良、执法严明、与现代渔业管理相适应的渔政队伍。各级渔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和民主、公开的执法评议考核制,对执法过错要及时纠正、明晰责任。要严格执行《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进一步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确保渔政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在阳光下运行,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坚持激励、惩治和预防并举,努力消除执法违规违纪现象。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渔政管理机构设置,明确其职能和权责。对于一些地方渔政队伍还未纳入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渔业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向本地政府和主管部门汇报,积极争取将渔政队伍纳入或参照公务员管理,解决人员和执法经费问题。
涉外渔业管理工作责任重、难度大,我们既要有迎接困难的准备,更要有敢于知难而上、战胜困难的勇气。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扎实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要在探索和实践中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追求管理成效。相信在农业部渔业局、中国渔政指挥中心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们一定能够不辱使命,肩负起国家赋予我们神圣而又光荣的涉外渔业管理任务,不断开创东海区涉外渔业管理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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