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统一伏季休渔和海蜇管理处罚标准
来源:信息发布系统 发布时间:2015-05-20 23:35:01
为了加强2010年伏季休渔和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工作,解决渔业执法机构在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出现处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根据《渔业法》、《辽宁省实施渔业法办法》、《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日前,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向沿海各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厅直有关单位印发了《2010 年全省伏季休渔处罚标准》和《2010年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处罚标准》的通知,细化并统一了具体处罚标准。
《2010年全省伏季休渔处罚标准》按照“谁查获、谁处理”原则,统一执行如下标准:
一、对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的渔船,应“扣港”处理,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违规情节严重的,在处以罚款的同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取消燃油补贴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并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查获的“三无”渔船,实行异地扣押,予以没收。
三、海上查获不能现场出示“三证”且船名号在渔船数据库中没有记载的、“三证”齐全但船名号有明显涂改痕迹的,视为“三无”渔船,一律按照“就近扣押”原则,押回港内处理。
四、对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五、对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情形的,交由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六、违规渔船被扣港处理期间的看船费及发生的其他费用由违规渔船承担。
七、情节认定标准
(一)违规渔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拒绝、逃避检查或破坏调查现场;
2.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按照市场价值达到5000元);
3.在网次或者航次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点保护品种比例高于40%;
4.伏季休渔期间违规两次以上的。
(二)违规渔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1.使用暴力抗拒渔政检查的;
2.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巨大的(按市场价值达到10000元);
3.在网次或航次渔获物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点保护品种比例高于60%;
4.伏季休渔期间违规三次以上的;
5.组织或带头聚众违规作业的渔船。
《2010年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处罚标准》坚持“严管重罚”的原则,在海陆查获的违捕(包括海上站锚待捕)渔船,实行异地拖船扣港,对情节严重的实行拖船上坞,取消其今年的捕蜇资格,在处罚上执行上限处罚,并统一执行如下标准:
一、对不按规定期限实行船网分离的渔船,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三款,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勒令其立即卸下网具;
二、对在沿岸海域利用小旱网及其它违禁渔具违捕海蜇的行为,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和《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50至1000元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禁渔具并收取赔偿资源损失费;
三、对违反禁令的转港渔船,可视为在禁渔期内随意离港,依据《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扣押渔船至伏季休渔结束;
四、除上述第2条以外,对在禁渔区和禁渔期捕捞海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从重处罚并收取资源损失赔偿费;
五、根据《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加工和运输、销售海蜇的,没收海蜇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六、对涉嫌黑恶势力组织非法偷捕海蜇的案件,要由公安、检察机关进行查处。
七、对带头违捕诱发大规模管理失控的渔船,必须按有关规定的上限进行经济处罚,同时吊销渔业许可证,两年内不准从事捕捞生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查处的严重违反海蜇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的渔船,要建立“黑名单”,取消其享受燃油补贴的资格。
《2010年全省伏季休渔处罚标准》按照“谁查获、谁处理”原则,统一执行如下标准:
一、对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的渔船,应“扣港”处理,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违规情节严重的,在处以罚款的同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取消燃油补贴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并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查获的“三无”渔船,实行异地扣押,予以没收。
三、海上查获不能现场出示“三证”且船名号在渔船数据库中没有记载的、“三证”齐全但船名号有明显涂改痕迹的,视为“三无”渔船,一律按照“就近扣押”原则,押回港内处理。
四、对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五、对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情形的,交由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六、违规渔船被扣港处理期间的看船费及发生的其他费用由违规渔船承担。
七、情节认定标准
(一)违规渔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拒绝、逃避检查或破坏调查现场;
2.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按照市场价值达到5000元);
3.在网次或者航次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点保护品种比例高于40%;
4.伏季休渔期间违规两次以上的。
(二)违规渔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1.使用暴力抗拒渔政检查的;
2.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巨大的(按市场价值达到10000元);
3.在网次或航次渔获物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点保护品种比例高于60%;
4.伏季休渔期间违规三次以上的;
5.组织或带头聚众违规作业的渔船。
《2010年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处罚标准》坚持“严管重罚”的原则,在海陆查获的违捕(包括海上站锚待捕)渔船,实行异地拖船扣港,对情节严重的实行拖船上坞,取消其今年的捕蜇资格,在处罚上执行上限处罚,并统一执行如下标准:
一、对不按规定期限实行船网分离的渔船,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三款,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勒令其立即卸下网具;
二、对在沿岸海域利用小旱网及其它违禁渔具违捕海蜇的行为,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和《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50至1000元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禁渔具并收取赔偿资源损失费;
三、对违反禁令的转港渔船,可视为在禁渔期内随意离港,依据《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扣押渔船至伏季休渔结束;
四、除上述第2条以外,对在禁渔区和禁渔期捕捞海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从重处罚并收取资源损失赔偿费;
五、根据《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加工和运输、销售海蜇的,没收海蜇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六、对涉嫌黑恶势力组织非法偷捕海蜇的案件,要由公安、检察机关进行查处。
七、对带头违捕诱发大规模管理失控的渔船,必须按有关规定的上限进行经济处罚,同时吊销渔业许可证,两年内不准从事捕捞生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查处的严重违反海蜇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的渔船,要建立“黑名单”,取消其享受燃油补贴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