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说明

来源:佚名   发布时间:2015-05-21 04:21: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按照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总体部署,在省政府直接领导下,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沿海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
一、《区划》编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山东省是海洋大省,不仅海域资源丰富,而且区位优势十分突出,海洋科研教育力量雄厚,海洋经济在全省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海洋经济发展,1991年提出了建设“海上山东”的战略构想,并把它作为振兴山东经济的两大跨世纪工程之一来实施。10年来,全省海洋经济快速发展,已经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2000年全省实现海洋产业增加值521多亿元,约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6.1%。海洋经济框架基本形成,海洋产业群正在崛起,海洋经济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随着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不断提高,全省用海矛盾日愈突出。海域使用不合理,产业间矛盾较多,海域综合效益差,海洋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严重,已经严重制约着山东省海洋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管理和指导海域资源开发与保护已成为法理要求。为了适应实施“海上山东”战略的需要,加强对全省海洋开发的宏观管理,协调各海洋产业之间的用海行为,优化全省海洋生态环境,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地利用海洋资源,实现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实施海域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迫切需要编制和实施《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
二、《区划》的主要任务和作用 《区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全省沿海海域自然条件、环境状况、地理位置等自然属性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有关划分海洋功能区的标准和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将全省海域划分成不同类型且具有特定主导功能或有一定功能顺序的海洋功能区。 其作用是:第一,为全省海洋开发活动的宏观指导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协调沿海各市之间、各涉海行业之间的用海行为,维护海洋开发秩序,实现合理、有序开发,保障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第二,为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管理,特别是为海域使用论证制度、海域权属管理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提供依据;第三,为保护海洋环境、确定海水水质类型、实现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科学依据;第四,为制定海洋发展战略和海洋管理地方法规、规章,编制海洋产业规划和海域使用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三、《区划》的主要内容 《区划》表述采用条目形式,共分为6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开展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区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区划所遵循的原则;区划工作范围。确定了区划目标。说明了区划主要成果。
第二章,海域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的形势:阐述了山东省海洋地理概况、区位条件和海洋经济在全省海洋开发保护格局中的重要战略地位;重点分析了资源优势及分布情况、海域环境主要特征及对开发保护的影响、海洋开发利用现状和海洋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与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用海需求和目标。
第三章,海洋功能分区:在全省毗邻海域划定11类、37个二级类、718个功能区。分别提出了各功能区的开发保护重点和管理要求。 第四章,重点海域的主要功能:确定了全省6个具有综合功能的重点海域,并分别阐述了各重点海域的概况、重点功能和调整目标与整治计划。 第五章,实施措施:对区划的编制、审批、修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技术支持和宣传教育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区划》及其附件的效力。
四、《区划》的编制过程 区划编制从1998年开始,历时近4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组织落实。成立了区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技术指导组和区划编制组;制定了《山东省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工作实施方案》,并经国家海洋局审查同意,由省政府批准实施。其中,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海洋技术开发中心、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旅游局、省盐务局、胜利石油管理局和沿海七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组成。技术指导组由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国家海洋局第一研究所、中国海洋大学、省政府调查研究室、省海洋经济研究所、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等单位的知名专家组成。
(二)资料收集和实地勘测。全面系统地搜集了山东省毗临海域、海岛、沿海依托陆域的有关资料。包括: 1.统计资料。来源于山东省及沿海各市的统计报表、地方志、地方年鉴和中国海洋年鉴等统计资料。 2.调查研究成果。主要包括海洋、渔业、盐业、矿产、气象、水文、土地、农业、测绘、规划、交通、石油、保护区等部门及有关研究院(所)、高校等对区划区域的调查研究成果。
3.社会发展资料。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五年、十年及长期规划等,如由省计划和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编制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海上山东”开发建设规划》、《山东省沿海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山东省海洋与水产业“十五”计划及2010年发展规划》、《山东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等。
4.实地勘察、调查资料。对胶州湾、莱州湾、威海湾、乳山湾和海州湾等重点区域进行实地勘察、调查,所获取的最新实地资料。
5.信访调访资料。
(三)报告编写和图件绘制。在丰富、翔实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研究和综合处理,形成了《山东省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报告》(征求意见稿)。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图件绘制技术规程》的要求,由山东省测绘局绘制了1:300000区划图,由国土资源部海洋地质研究所分别绘制了沿海市县1:50000、部分市县1:25000区划图和全省1:150000区划图集,并按照《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程》要求制作了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
(四)报告协调与评审。区划报告印发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沿海市和驻鲁军队等广泛征求了意见,按照有关意见和建议作了进一步补充修改,最后形成了区划报告(送审稿)和区划图。2001年12月,区划成果通过了国家海洋局组织的专家评审。之后,按照专家的评审意见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
(五)区划成果修改。根据国家海洋局2002年发布的区划成果报批要求,按照新的分类体系和图件图例、图式标准,根据《山东省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报告》等研究材料,编写了区划报批文本,对海洋功能区登记表进行了调整,对区划图和区划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符合报批要求的区划成果。
五、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区划范围。本区划范围是领海外部界线向陆地一侧海域。在渤海和国家未公布领海基点的部分黄海海域,为海岸突出部位向海推至10海里连线以内海域。10海里以外有管辖岛屿的,自岛屿外侧岸线向海推至3海里。依托陆域为距海岸线1-5千米范围内区域。
(二)关于区划原则。为了与法律保持一致,区划原则是在《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一条确定的。
(三)关于区划分类体系。为了落实《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有利于省和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本区划按照《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对海洋功能区的划分方法,采用了十一类二级分类体系(见附表)。
(四)关于区划同全国和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衔接。本区划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对山东沿海海域划定的功能区落实到了具体海域,并充分体现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政策精神。同时,根据山东省实际情况,划定了多种二级海洋功能区。 本区划是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的依据。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必须与本区划相衔接,将本区划划定的海洋功能区落实到具体海域,并结合各自海域实际情况划分详细的海洋功能区。
(五)几种关系的处理。在《区划》编制过程中,注意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一是海洋功能区划与海洋开发规划关系的处理。海洋功能区划以自然属性为主,兼顾社会属性,与各种海洋开发规划注重社会效益有明显的不同,但二者之间具有互补和参考价值。在海洋功能区划工作中,既注意了二者的相同点,又注意了二者的不同点,对海洋开发规划中合理的内容进行了融合和兼顾,对不合理的内容进行了协调和调整。区划编制完成并审批发布后,各种海洋开发规划均应作适当的调整,以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
二是海洋与依托陆地关系的处理。近岸海域与其所依托的陆域自然条件相近,有的甚至处于同一生态系统中;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往往又是陆地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向海洋的延伸,必须依托于陆域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因此,在区划编制过程中,注意了近岸海域与依托陆域的衔接与协调,力求科学、合理划分各种海洋功能区。
三是海洋功能区划与开发利用现状关系的处理。《区划》强调发挥与主导经济方向一致的功能,调整不一致功能的使用。对已开发利用的功能和主导功能一致的,予以保留;对已开发利用的功能虽不是主导功能,但与之不存在根本性矛盾的,在短期内可予以保留现状,但在新的海洋开发规划中应适当限制其规模,逐步转向主导功能的开发;由于认识上的原因或者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使开发现状不合理,与确定的主导功能或其它功能有根本性矛盾的,应逐步进行调整。
四是重叠功能之间关系的处理。如果各功能间在开发利用时不互相干扰,有时还有利于综合效益的发挥,那么可以允许多功能的同时并存;如果各功能间存在矛盾且不能兼容时,依据区划原则确定主导功能。 五是军用与民用之间关系的处理。按照区划原则的规定,区划特别注意了军用与民用之间关系的处理,在区划编制过程中征求了军事部门的意见,并对各类军事用海需要予以优先安排。

200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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