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物权法》完善法律 构建和谐

来源:李振龙  周晓华  肖乐   发布时间:2015-05-21 04:02:01 
中国渔业报:聚焦《物权法》完善法律 构建和谐
发布时间:2007-4-6 浏览量:67 信息来源:中国渔业报

中国水产杂志记者 李振龙 周晓华 肖乐

近年来,各地渔民正当权利受不法侵害的事例发生频率很高,很多渔区出现了不和谐的音符。因工程建设、地方政府出让海域、滩涂使用权、征收海域使用费侵害渔民权利的案例频繁发生,很多渔民生活陷入困境,这与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目标大不相符。为根本解决渔民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立法机关倾听广大渔民的呼声,认真研究,最终将渔业养殖权和捕捞权(以下统称渔业权)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

《物权法》: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物权法》。《物权法》“用益物权编”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水域、滩涂作为渔业基本生产资料,是广大渔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水域滩涂的使用权,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是广大渔民的基本生存权利。长期以来,国家对水域、滩涂使用制度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明确要求,要“稳定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物权法》首次以民事立法的形式规定渔业权,是贯彻中央农村基本政策的要求,顺应了广大渔民群众的呼声,对我国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渔业生产者权益保护将起到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各界声音聚焦《物权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为了我国最弱势的群体

在中央提出建立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针的指引下,规定渔业权问题特别有意义。广义上被当作农民,实际上无法享受和农民同样权利的渔民,其权利的享有以及保护,却长期无法进入立法者、执法者和公众的视野,事实上渔民无地可种,没有土地这种重要的不动产作为其基本的生产资料和财产,更不能从土地上获得社会保障,渔民的经济地位显得更为薄弱。渔民不但在经济上是最为弱势的群体,而且在法律上也是最为弱势的群体。因为农民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多渔民尤其是在海洋上“耕作”的渔民是享受不到的。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不同群体之间有了利益冲突,渔民占有的水域也有了激烈的使用价值冲突;现实的情况是,渔民在这些利益较量中承担了最后的损失,在他们传统占用的水域由他人成片开发、被转作他用的时候,渔民总是束手无策,因为他们基本上没有任何可以对抗这些侵害的法律武器。因此我们不但要唤起对渔民这种最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而且必须寻求法律上的解决手段。《物权法》的规定正是呼应了这种社会需求,对我国最弱势的群体给予法律的有力保护。

农业部渔业局局长李健华:确定渔业权制度 顺民心、得民意

不管我们怎么喊保护渔民的权利,但没有一个制度保障,光靠人是不行的。渔民“失海”问题应当像农民“失地”一样受到重视。渔民是个被边缘化的群体,没有人为他们说话。如果渔业权不以法律的形式被明确,不光这部法律不完善,对渔民也真的是很不公平。

《物权法》通过民事立法确定渔业权制度,是贯彻中央农村基本政策的要求,适应了当前渔民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是顺民心、得民意的重要举措。

上海市水产研究所副所长、全国人大代表周文玉:加大《物权法》宣传,增强渔民自我保护意识

充分肯定了广大渔业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意味着渔业生产者今后从事渔业活动,不但有行政法的保护,而且还受民法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渔民有了法律的依据。国家之前颁布的《渔业法》是从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对渔民自身的保护不太明确。以往很多政府行为,围垦、工程建设等,征用渔民水域,都是地方政府说了算,渔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现在法律明确渔业权,就表示以后渔民维护自身权利有了法律的依据。

建议政府要加大《物权法》宣传力度,让渔民了解物权法。我们的民法刚刚起步,政府应多反映这方面事情。渔民更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发组织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广东省阳西县(深圳光明)鱼粉有限公司董事长、全国人大代表陈广富:完善《渔业法》 健全渔业的基本经营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渔业是我国农业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农业调整和渔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水域、滩涂是渔业最主要的生产资料,是渔民谋生的地盘。但是,近年来的城市开发,工程建设和滩涂围垦,大量占用渔业滩涂,工业对水域的严重污染,使大批的渔民失去赖以生存的水域、滩涂而得不到补偿和安置,陷入了“失海”、“失水”的困境。在燃油涨价的情况下,渔民捕捞严重亏损,生活面临严重困难,影响农村、特别是沿海地区的社会稳定。为贯彻党中央对农村政策精神,为保护广大渔民的水域、滩涂使用权益,维护渔民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根据沿海渔民的现实情况,建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修改完善渔业法,明确规定渔业权的取得、变更、登记和发证、渔业权的转让和抵押、渔业权的保护,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渔业的基本经营制度。

就《物权法》的出台,记者采访了浙江温州市渔民协会副会长黄文达。“我们只是刚刚从网上看到了,很多人还都不知道这个法律,渔民还没有什么认识。这是个国家的大法,是否有相关地方上配套的法律法规出台,现在还不好说。希望这个《物权法》能解决我们渔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问题,真正保护渔民权利。我们很关注这个《物权法》的出台,具体地方上如何去实施,要看看才知道了。”黄副会长的一番话,反映了广大渔民对国家大法的期望,同时也对法律的执行存在一些担心。广大朴实的渔民一直坚信我们的党和政府会为民办事、坚信“有理走遍天下”,是什么让他们存在疑虑呢?是频繁发生的渔业侵权事件,还是个别地方政府“明文规定”的“占水”政策?这不得不引起我们深思。顺民心、得民意的《物权法》出台,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的以人为本的方针政策,这就要求我们各级政府在发展经济过程中,要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为基础,真正体现“为民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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