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龙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05-20 23:53:41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海洋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国家海洋局)、《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近海和沿海地区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诱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御。
在龙海市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各乡镇,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洋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海洋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市政府成立分管海洋工作的副市长为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为副总指挥,市发展改革计划局、水利局、财政局、卫生局、工商局、环保局、气象局、地震局、旅游局、广播电视局、公安局、电力公司、民政局、海事局、交通局、各乡镇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负责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市海洋灾害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较重海洋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领导和监督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有关乡镇做好紧急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批准海洋自然灾害的信息发布;处理其他有关海洋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副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汇总上报海洋自然灾害防治、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组织编写灾害评估报告;修订预案,起草指挥部的有关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有关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监测预报
应急监测预报工作以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为支撑,并充分利用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东海区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建立的预报会商机制,快速做出海洋灾害预警报,为防灾减灾提供决策支持。
2.4应急专家组及主要职责
应急专家组由监测预报工作专家及成员单位专家组成。
职责:
(1)向应急指挥部提供咨询建议;
(2)对海洋灾害成因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3)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
(4)依托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海洋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应急技术储备。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加快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 开展海洋灾害调查, 建立海洋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环境监测网络。逐步建立海洋灾害信息和海洋气象资料通报机制,遇有海洋灾害时,及时将海洋灾害险情和气象资料、汛情信息传递给有关部门。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市海洋与渔业局及负责海洋灾害监测、预报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海洋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海洋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海洋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市海洋与渔业局及负责海洋灾害监测、预报的单位要加强海洋灾害险情巡查,要充分发挥海洋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由海洋监视员和赤潮志愿者组成)的作用 , 加强对海洋灾害重点区域的监测和防范,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3.2.2 发现海洋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或海洋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海洋灾害险情报告后,及时作出判断,启动预案,动员受到海洋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3.2.3建立健全海洋灾情速报制度。各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及市海洋主管部门、海洋灾害监测监视部门,要严格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发现或接到海洋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及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2.4 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海洋灾害信息。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海洋灾害灾情。
3.3预警支持系统
主要依托省、漳州市、厦门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系统,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地震局等相关单位以及广大公众,组成市海洋灾害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
海洋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一般 (IV 级)、较重 (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般(IV)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性或即将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突发灾害事件; 较重 (III ) 级的预警, 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灾害事件;严重(II)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灾害事件; 特别严重(I)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灾害事件。
3.5海洋灾害预警报发布
3.5.1 风暴潮灾害消息发布标准
3.5.1.1风暴潮Ⅳ级警报(蓝色)
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龙海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时,发布风暴潮预报。
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市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市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也须发布风暴潮(含台风浪)预报。
3.5.1.2风暴潮Ⅲ级警报(黄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龙海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时,前者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后者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
3.5.1.3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橙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漳州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
3.5.1.4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
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漳州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
3.5.2海啸灾害消息发布标准
3.5.2.1海啸Ⅳ级警报(蓝色)
受海啸影响,预测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时,发布Ⅳ级海啸警报。
3.5.2.2海啸Ⅲ级警报(黄色)
受海啸影响,预测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时,发布Ⅲ级海啸警报。
3.5.2.3海啸Ⅱ级警报(橙色)
受海啸影响,预测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Ⅱ级海啸警报。
3.5.2.4海啸Ⅰ级警报(红色)
受海啸影响,预测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Ⅰ级海啸警报。
3.5.3 海洋环境污染预报发布标准
通过对我市海域环境污染现状与趋势监测 ( 监测对象包括海水、贻贝与沉积物、一般陆源排污口临近海域、江河入海污染物总量 ) 、海洋功能区监测 ( 监测对象包括海水浴场、海水增养殖区) 、近岸海域生态监控区监测、赤潮监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海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活动,按如下标准发布污染预警报:
海水、海洋生物和沉积物:当海水环境、沉积物环境明显恶化, 生物体内有毒有害物质明显超出国家相应标准, 一般陆源排污口污染物排放量、沿河入海污染物排放量明显增加且超出附近海域功能区要求时发布海洋环境污染警报。
海水浴场、水产养殖区:当海水浴场水文气象要素有一项为“不适宜”, 或水质状况为“差”, 或健康指数为 60 以下时, 发布浴场不适宜游泳消息; 当海水增养殖区养殖生物体内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腹泻性贝毒、麻痹性贝毒超出国家相应标准时,向有关部门发布警报。
赤潮:当水化学指标达到富营养标准,一种或数种浮游生物爆发性增殖且接近公认的赤潮标准。赤潮发生时,进一步对赤潮面积、漂移路径、持续时间、贝毒种类及含量进行监测并发布赤潮警报。
海洋污染事件:发生石油或其他危险品泄漏等海洋污染事故时,根据其面积大小、漂移路径及泄漏物质的物理化学特性发布警报。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一般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经指挥部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发布海洋灾害警报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较重以上海洋灾害及时向上级海洋灾害应急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4.2应急工作启动
海洋灾害的性质、等级确定后,应立即启动相应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市防汛指挥部门、公安武警、旅游部门、渔业部门、海事救助部门、气象部门、水利部门、航运部门和海洋工程建设单位接到海洋灾害警报后,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防灾预案。
4.3现场指挥
进入应急状态时,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及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和海洋灾害应急成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迅速组织群众开展抢救和自救互救,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降低海洋灾害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4扩大应急
经应急处置,仍未控制事态且呈扩大或发展趋势时,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要迅速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
4.5安全防护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预案启动后,按照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组织群众避险、防护、人员疏散等。
发生赤潮灾害时,海上应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海上救生设备、防水服、防水手套、口罩等,尽量避免皮肤与赤潮水体直接接触。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通过媒体及时对公众进行宣传,避免食用污染的水产品。
4.6信息公开与新闻报道
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可采用新闻发布会或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进行信息公开与新闻报道。但报道要及时、准确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4.7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海洋灾害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5.部门职责
市海洋灾害各成员单位在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做好一般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特别严重、严重、较严重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1 海洋与渔业局:承担全市海洋灾害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海洋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按有关规定向市海洋灾害指挥部报告灾情信息;建立健全海洋灾害排危抢险专业队伍;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组织海洋灾害调查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海洋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及时向沿海渔民、养殖户和其它涉渔单位和个人发布避让灾害信息和防灾措施, 组织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渔港和浅海、滩涂水产养殖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汇报灾情信息和抢险情况。
5.2发展计划局:市发展计划局牵头,市建委、交通局、水利局、民政局、教育局、农业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基地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通信、电力、供水、供气、水务、交通、校舍等设施;指导灾区修复损毁的农田、林地及灾民住房重建,恢复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和教学秩序。积极安排灾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5.3水利局:参与海洋灾害应急预警会商;组织开展沿岸和河口水利设施在风暴潮、大浪等灾害发生时的防护、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汇报防御灾害信息。
5.4 民政局:参与海洋灾害应急预警会商;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及时向市处置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5.5卫生局: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携带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及时赶赴灾区投入抢救治病和防疫工作;及时向市处置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5.6 气象局:参与海洋灾害应急预警会商;收集有关气象信息,做好海洋灾害期间气象预警预报;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12小时降雨和天气状况,并每 1 至 3 小时向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汇报。
5.7电信局、广播电视局:负责保障海洋灾害预警报、抢险救灾以及灾后重建的通信畅通;保障通信人员和设施安全。保障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
5.8电力公司:组织灾区供电部门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医院、重点工程、市政设施、军事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及时向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电力供应和抢险情况。
5.9交通局:负责修复被灾害毁坏的公路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公路畅通;责港口预防自然灾害的预案,并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灾害发生时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10工商、检验检疫和旅游局:发生海洋污染和赤潮灾害后, 对水产品及时进行检验, 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受污染的海产品上市,关闭景区海水浴场;并及时向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汇报疫情信息和抢险情况。
5.11海事局:参与海洋灾害应急预警会商;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处理船舶污染事件。在风暴潮等海洋灾害发生时, 组织指挥在港船舶采取应急安全措施,并对海上遇险船舶和人员进行救助。
5.12公安局、边防大队:参与海洋灾害应急预警会商;及时向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抢险救灾情况。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必要时组织沿海边防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5.13财政局:参与海洋灾害应急预警会商;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5.14地震局:负责提供海洋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海洋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5.15环保局:负责提供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数据等资料信息,及陆域污染防治工作,并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海洋灾害发生后,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等善后处理工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6.2海洋灾害调查评估
办公室负责组建海洋灾害调查队伍。调查队人员由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组成。
灾害发生后,调查队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灾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受灾状况、危害程度、灾害过程海洋环境资料等;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海洋防灾减灾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灾害结束后15日内写出调查评估报告。
6.3奖励与责任
(1)对海洋灾害应急行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对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不应有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3)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赤潮灾害海域内的养殖户有义务配合应急响应行动。
(4)对偷运、偷卖禁止上市水产品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责任。
7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海洋灾害专业应急防治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近岸海域监测
依托省、漳州市、厦门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做好海域监测工作,以保障海洋灾害观测、应急监测及预警报工作。
7.3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海洋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海洋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海洋灾害及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对公众开展海洋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编制海洋灾害预警与自救宣传材料,对社会发放,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开展海洋环境监测与预报技术人员培训。进行一次全市性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演习。
7.5 监督检查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监督检查预案的实施过程和保障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8.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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