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修改重民意纳善言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30条草案改了26条

来源:姜玉泰   发布时间:2015-05-21 04:20:27 

省人大常委会今天上午在济南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立法情况及修改经过:由省政府职能部门起草的条例草案共30条内容,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群众意见和建议,对其中26条进行了修改,并尊重民意增加了5条新内容。
曾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3条修改意见并均被采纳的济南市民赵栋说,省人大实行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切实尊重民意、善言,在这部法规的修改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为充分保护群众利益,彻底根治严重的海洋污染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对《条例》的修改中,广泛听取民意,先后走访了我省沿海的所有市县,召开座谈会20多次,听取了近500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召开了省人大历史上的首次立法听证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赵瑞林介绍说,在修改过程中,因涉及多个部门的利益,有过多次争论,但最终还是按照群众利益至上的原则,对其作了较大修改。
《条例》草案中曾规定:“从事填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能够采取先围后填的施工方式的,应当采取先围后填施工方式填海。”有多位群众提出,填海活动对海洋环境影响很大,应当严格控制。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欣然采纳了这些意见,将其改为:“经依法批准从事填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止海洋污染的有效措施,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其他有害物质填海。”
9月23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按照群众意愿修改后的《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得到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致肯定,以高票通过。

200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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