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围填海冲动下的管理难题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05-20 23:58:34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近日,国家海洋局印发 《关于下达2010年地方围填海计划的通知》,下达了今年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围填海规模总量及建设用围填海和农业用围填海计划指标。日前,国家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司负责人就围填海计划管理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实行围填海计划管理?它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面临着人口增长和陆地资源不足的双重压力。为解决土地资源不足的问题,沿海地区加大了向大海要地的力度。据统计,自2002 《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至2009年底,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共批准实施的填海面积为748平方公里,极大缓解了城镇用地紧张和招商引资发展用地不足的矛盾。新围填的土地已成为当前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带,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围填海是各类用海活动中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一种用海活动,它在取得巨大效益的同时,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及与其他海洋开发利用之间的冲突也逐渐凸显出来,由此带来了诸多问题和负面影响,引起了和中央领导和海洋管理部门的特别关注。加上围填海游离于全国宏观调控体系之外,未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客观上助长了沿海地方政府的围填海冲动,给沿海地区生态环境等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为改变这一现状,2009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按照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联合下发了 《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确定从2010年开始,将围填海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围填海年度总量计划管理。

问:实行围填海计划管理有哪些意义和作用?

答:实行围填海计划管理为整顿围填海秩序、控制围填海规模、合理利用海域资源提供了可操作的手段,必将在增强围填海对国民经济保障能力、提高海域使用效率、实施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出重要的调节作用。它的具体意义和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举措。把围填海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宏观调控体系,改变了围填海新建设用地游离于全国宏观调控体系之外的状况,通过总量控制,严格项目审批,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增强海域管理工作参与宏观调控的力度。

二是确保国务院批准的区域规划的实施。目前,国务院批准了辽宁沿海经济带、河北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天津滨海新区、江苏沿海地区、福建海峡西岸经济区、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等区域规划或指导意见。贯彻落实这些区域规划,需要根据规划落实情况提出每年围填海计划。实施围填海计划管理可保障国家和地方重大建设项目围填海的需求,确保区域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

三是为严格管理围填海提供可操作的手段。 《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从已有的管理模式看,缺少对围填海面积和规模的控制,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容易造成局部海域围填海速度快、面积大、范围广,但又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实施围填海计划管理为严格管理围填海提供了确切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手段。

问:为遏制地方围填海冲动,搞好围填海计划管理,国家海洋局采取了哪些具体政策措施?

答:近年来,国家海洋局提出了“区划统筹、规划引导、计划调节、科学论证、项目审查、市场配置”等具体政策措施及做法,以进一步加强对围填海的管理。

“区划统筹”就是要严格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围填海项目。当前,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依据 《海域使用管理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修编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 “规划引导”是指通过区域用海规划制度的实施,加强对集中连片围填海的管理。 “计划调节”是要通过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实现围填海的规模控制。 “科学论证”要求所有的围填海项目都要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要将海域使用论证结论作为项目用海审批的重要依据。 “项目审查”是指要加强围填海项目的预审和项目用海审批。凡未通过用海预审的项目,不安排建设用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 (备案)。“市场配置”即要逐步建立海域使用金标准动态管理机制,推进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实现海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同时,国家海洋局还将进一步强化对围填海项目的监督检查。利用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重点对围填海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围填海面积是否符合批准的计划指标等进行监管。对于未经批准或擅自改变用途和范围等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强制收回非法占用的海域,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责令恢复原状,不得以罚款取代。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围填海计划指标是怎么产生的?有什么编制原则?

答:围填海计划指标是国家海洋局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和历年实际围填海情况,按照适度从紧、集约利用、保护生态、海陆统筹的原则,在各地区上报的围填海计划的基础上提出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后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经综合平衡后形成围填海计划指标并按程序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

问:我国的围填海计划指标有哪些类型?如何使用?

答: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地方年度围填海计划和中央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两部分。地方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是指省及省以下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年度最大围填海规模,该指标只下达到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指标单列),在围填海项目用海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销。中央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是指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年度最大围填海规模,该指标不下达到地方,由国家海洋局在项目用海审批后直接核销。

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按用途分为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指标和农业用围填海计划指标,两类指标不得混用。建设用围填海是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的海域;农业用围填海是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土地后用于农业生产的海域。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指标应重点支持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

问:国家发改委、国家海洋局将如何进行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工作?

答:国家发改委、国家海洋局将在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围填海年度计划台账管理制度,要求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围填海审批过程中确认并根据批准情况及时核销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按季度上报计划执行情况和围填海实际情况,并于每年9月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形成报告报国家海洋局,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将根据围填海实际情况对地方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并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对地方围填海实际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相应扣减该省 (自治区、直辖市)下一年度的计划指标。对于超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围填海的,国家海洋局将暂停该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用海规划和建设项目用海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问:国家海洋局对地方政府做好围填海计划执行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下一步,国家海洋局对沿海地方政府做好围填海计划执行工作有以下几点要求:一、国家对围填海计划实行严格的指令性管理,地方政府在执行围填海计划指标时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二、地方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加以区别,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建设。三、对没有纳入围填海计划指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四、区域用海规划必须落实年度围填海规模,纳入围填海计划指标进行管理。五、如违反规定突破围填海计划指标审批用海项目,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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