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征管工作

来源:财政部综合司司长  王保安   发布时间:2015-05-21 04:20:35 

财政部综合司司长 王保安

《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实施,对于遏制海域无度开发、无序利用,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保障所有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实现立法预期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实践证明,这确是一部合乎国情、顺乎民意的法律。

过去5年来,财政部会同国家海洋局多次赴沿海地区开展海域有偿使用管理专题调研,明确了海域使用金收入分成、依法减免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近期还将制定全国统一的海域等别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也制定出台了当地的海域使用金征管措施,海域有偿使用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完善。据统计,《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后的2002年至2006年,全国累计征收海域使用金34.55亿元,约占1993年以来全国累计征收海域使用金数额的94%。其中,仅2006年一年征收的海域使用金约为15.5亿元,显现快速增长态势。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新形势,针对《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从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职能角度,就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征管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是加快制定《海域使用金管理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海域使用金管理条例》已列入财政部2007年立法计划,力争年内出台。有关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加快制度建设,及时发布农业用填海造地用海、盐业用海、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行为。

二是建立有效约束机制,确保海域使用金应收尽收。申请人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办理海域使用金减免,要严格按《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信息报告制度。

三是做到优化资源配置和强化征管“两不误”。自2007年3月起,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海、国防建设项目用海、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海情形以外,在同一海域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均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按照招标、拍卖的成交价款确定。各级财政部门既要积极配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招标、拍卖方案制定工作,又要认真履行海域使用金征管职责,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确保应征收入足额缴库。

四是落实“收支两条线”要求,加强海域使用金管理和监督检查。自2007年起,海域使用金征管业务费及招标、拍卖相关费用,一律通过预算安排。不再按照海域使用金征收数额的一定比例核拨或提取海域使用金征管业务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挤占、挪用海域使用金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0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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