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岛立法的核心目的是保护海岛及海洋生态系统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尽管 《海洋环境保护法》做出了对海岛的上述保护规定,在现实中对保护海岛生态系统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自这部修改后的 《海洋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破坏海岛的事件仍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较为严重,不但破坏了海岛生态系统,而且直接或者间接地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了破坏。究其原因,从立法上来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 《海岛保护法》颁布实施前,我国尚无一部法律对海岛生态保护问题作出较为全面的法律规范,唯一规范海岛问题的 《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各类破坏和保护海岛生态系统的行为规范得也很不完整;二是在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罚则部分,没有对破坏海岛的行为做出明确、具体的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仅仅包含在对破坏海洋生态系统行为的处罚规定中,即对破坏海岛的行为没有做出专门的、更为强有力的处罚规定,使得海岛生态保护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
从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看,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海洋经济也有了较快增长,与此同时,各类海洋、海岛利用活动不断增加和翻新,使得海岛生态系统以至海洋生态系统破坏的状况日益严重,方式也不断出新。炸岛、炸礁、填海连岛的问题十分严重,到 《海岛保护法》颁布实施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海岛已经消失了有几百个之多。此外,各种利用海岛的行为,导致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严重,许多海岛的岸滩、植被、岩石、海砂等均不同程度地受到劫掠和破坏,以致威胁我国海岛及海洋生态系统的安全,进而威胁我国沿海陆地的生态安全。这样的事实向立法机关提出了如何更有效地规范利用海岛、保护海岛以至海洋生态系统行为的问题。这是我国制定 《海岛保护法》的最主要原因。
《海岛保护法》把海岛生态保护作为核心内容。首先,从第1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是制定这部法律的首要目的。其次,从管理体制的安排上,第5条第1款首先明确了管理部门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职责,即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第三,海岛保护规划,是海岛管理的基础,而第8条规定的关于海岛保护规划应遵循的第一条原则就是 “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说明了海岛保护规划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系统保护问题。第四,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这部法律的第3章第2节专门设置了 “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保护”的内容,从第23条~第27条,共计5个条款,对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保护问题作出了较为充分的规范;同时,该章第3节,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系统保护问题也作出了充分的规定。这一章的上述规定,使得海岛生态系统保护法律规范有了较为充实、具体的内容。第五,为了保障上述条款的有效实施,在该法第4章监督检查的规定中,明确提出了 “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第5章罚则即 “法律责任”中,设置了较多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的条款内容,在这一章第44条~第55条共计12条的内容中,第45条~第50条和第55条第2款,共计7个条款的内容,均涉及有关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问题,为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强制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