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渔业管理情况及对策

来源:王诗成   发布时间:2015-05-21 04:05:57 

一、涉外违规事件屡禁不止

“八五”以来,山东省外向型渔业经济初具规模,一个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开放的格局基本形成。由于近海渔业资源的严重衰退,发展外海远洋生产已成为各大渔业公司和部分集体渔业公司的支柱,外海渔业开发利用对马、济州岛渔场资源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远洋渔业船队发展近百艘,分布在世界各主要渔场作业,年捕捞量95万吨,产值5000万美元,利润l500万美元。“八五”期间开通了直航韩国、日本及香港和东南亚等地的海鲜运输航线,运鲜船达到200多艘,鲜活水产品直销国际市场,大大提高了海洋捕捞生产效益。

随着外海渔业生产的发展和运销船的增加,涉外渔业的管理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自1994年以来,山东省部分渔业公司的渔船不顾国家三令五申,不遵守国际渔业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无视他国的领海主权,擅自进入他国领海及其水域作业,连续酿成多起涉外违规事件,严重地损害了我国的声誉,给外交和渔业交往工作造成被动。据不完全统计,仅l994--1995年,山东省就发生涉外违规渔船数百起,其中比较突出的被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通报的有鲁×渔l363/13641261/12621183/1841499/15001093/10941269/1270,鲁×渔l089/1090,鲁×渔1323/1324号等,上述船只擅自进人外国领海作业,被外国警方查获,船长被扣留,并处以罚款。部分运鲜船员在外国港口偷拿物品、在鱼腹中夹钢棍,严重损害了国格人格。大量涉外违规事件的发生,已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并正在损害我国在外海远洋渔场的权益,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渔业经济乃至沿海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近两年来,日、韩、朝等国多次照会我外交部、农业部,对屡禁不止的涉外违规事件表示抗议。在照会抗议的同时,日、韩方面相继采取了一些对我们不利的措施。如韩国除了加强其领海的管理外,并对范围很大的特定水域加强了检查,原先对我方违规渔船只采取排挤、驱赶,情节严重的才扣留。现在只要进入其领海或特定水域捕鱼,一旦查获就没收渔获、渔具、罚款、扣留船员,并进行公开审理,严重的就判刑。日本和朝鲜也对我国渔船采取了比以往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

二、外国渔船频繁入侵我领海

近几年来,外国渔船每年都发生多起侵渔事件,据荣成市委的报告反映,1989年仅8月份,韩国和日本渔船先后有35艘次侵入我领海进行捕捞作业或停泊,其中韩国19艘次,日本16艘次。近两年来,日本侵渔的渔船相对减少,韩国侵渔渔船仍未收敛,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渔船越过我国军事警戒线,进入我领海作业,有的甚至长驱直人到我国内海渤海作业,严重地侵犯我国主权,损害我渔业权益。相比之下,韩国入侵渔船被抓获的少,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韩国渔船功率大,速度快,而且抗拒检查,一艘渔政船,只要没有边防人员配合,很难抓获。特别是进入秋冬季以来,外籍渔船钻我方渔政管理的空子,因这段时间秋风海浪,天气状况比较恶劣,加之经费少和渔政船抗风能力差,大部分渔政船停港坞修,给外籍渔船造成空隙。二是我方抓获外籍渔船,没能按行业逐级上报,在职权范围内就地处罚,有的接受处罚就放船,也有的扣留证件放船限期交罚款,没能按预定的时间交款而不了了之。三是部门间缺乏配合、协调,渔政部门单枪匹马管理难度很大。如1995527日山东省烟台渔政管理中心站所属的中国渔政401船所查获的韩国友星85/86号侵渔船,由于该国驻青岛总领事干预,该案自查获到结案历时两个多月。尽管最终以韩方渔船接受处罚而了结此案,但几乎造成查获处理一艘违规船拖垮一个站的后果。在此案件处理过程中暴露出很多涉外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如:①渔业法规不健全,特别是涉外处罚数额、程序无法可依;②外籍渔船持械抗拒检查,我方虽有执法权,但渔政执法人员无安全感,直接影响执法效果;③港内监护费过高,渔政部门无监护权,边防部门有监护权,但收取监护费随意性很大。四是海上管理政出多门,形不成合力。海上管理有渔政、港监、海监、边防等若干部门,但涉外管理力量比较分散,有利的管理多方插手,无利的无人问津,如外籍船要求到我港口避风,谁都管也都不管,致使外籍船在我港口避风也无人问津。

三、强化涉外渔业管理对策

()加强涉外管理的领导

涉外管理事关大局,直接影响国家对外声誉和我国渔业利益,这项工作搞得好与坏,领导是关键。省及沿海市、县要把涉外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安排,并由分管省长、市长、县长牵头,成立由水产主管局、边防、外办等组成的涉外渔业管理领导小组,制定涉外管理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对涉外管理重点区域,要层层签订涉外管理责任状,做到责、权、利明确,责任到人,并抽调一批骨干力量组成工作组,深入各涉外渔业单位,认真学习和宣传农业部《关于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管理的通告》的4号令,检查涉外管理措施,尽快落实涉外管理责任状。

()严肃查处涉外违规事件

沿海有关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涉外渔船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外海渔船作业的组织领导,搞好第一线的编队生产,选派得力干部现场指挥。要建立涉外报告制度,今后凡发生涉外事件,违规单位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真实情况。生产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定时报告生产区域和船位,服从国家和省内统一调度安排,严禁到外国领海和有争议(内部军事警戒区)区域作业,减少涉外事件的发生。

对发生涉外违规的渔船,要严肃处理。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精神,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高限罚款、停船整顿、吊销渔业许可证、通报曝光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等经济和行政处罚。

()进一步加强渔船民教育

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船民涉外渔业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凡到外海作业的单位都要组织干部、船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并将有关规定性文件发放到船,随时学习掌握。通过学习,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提高对涉外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减少涉外违规事件的发生。省市不定期举办违规所在单位负责人学习班,由违规单位的领导带队,部门经理和船长及职务船员参加,强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在学习班期间由违规人员组成演讲团,利用宣传车走村串港宣传,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批的目的。

()加大查处外籍渔船力度

海上外籍侵渔船的查处,应明确由海区和省级渔政部门为主,组织重点市县渔政船联合执法,海上其他涉外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一致对外,避免查处过程中的推委扯皮现象。在查处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政策,按程序规定办理。检查内容主要是航海及捕捞日志;国际船籍证书及有关证件;测定违规船位(经纬度);检查渔具及渔获物。经查确属违规船,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查封船上电台;二是做好现场笔录及取证工作;三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做出处罚决定并填写决定书(须违规船长和我方两名检查员签字);四是没收渔获、渔具或罚款(应出具收据);五是现场执法有困难须押回港内处理的违规船,由公安边防部门看押,渔政部门督促违规船限期缴纳罚款;六是对外籍入侵渔船的处理要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和同级外事部门报告。

四、几点建议

一是鉴于山东邻近韩国、日本和北朝鲜渔场,涉外管理任务重,问题比较突出,建议以省政府名义定期召开涉外管理会议,制定管理措施,明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及管理重点,省与重点地、市签订涉外管理责任书。

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共同做好对外籍渔船的管理,建议国家组织海上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发布有关涉外渔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完善涉外渔业管理法律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三是为了保护渔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国家对从事涉外管理的渔政船要发给必要的执法器械或安排边防人员上船配合执法,以保护人身安全,增加涉外管理的严肃性,提高涉外管理效果。

四是鉴于山东涉外管理任务重、管理手段薄弱的实际情况,建议国家重点扶持山东涉外管理的手段建设。省内财政和计委应把渔政船更新改造列入计划,改善和不断强化管理手段,以保证涉外渔业管理任务顺利完成。(19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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