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外国提供海洋观测须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2015-05-21 00:46:56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国务院法制办6日公布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应当经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经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或者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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