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获二氧化碳海底封存权--《1972伦敦公约〈1996议定书〉》附件一修正案对中国生效

来源:张 坤   发布时间:2015-05-21 04:07:21 
本报讯 《1972伦敦公约〈1996议定书〉》附件一修正案近日正式对我国生效。专家表示:虽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尚不承担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但这实际上赋予了我国二氧化碳海底封存的权利,从而增加我国二氧化碳排放空间。

《1972伦敦公约〈1996议定书〉》全称为《〈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是一项以管理和控制海洋倾倒废物为目的的国际公约。我国去年6月批准该《议定书》,去年10月对我国生效。

为切实减缓因二氧化碳大量排放对温室效应和全球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影响,2006年11月2日,首届缔约方会议通过了对《议定书》附件一的修正案。修正案主要涉及了“二氧化碳海底封存”问题,即收集工业生产中产生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封存在海底地质结构中。修正案将“二氧化碳捕获过程获得的用于封存的二氧化碳流”列为允许向海洋倾倒的物质之一,并对倾倒条件作了限制。

根据《1972伦敦公约〈1996议定书〉》的规定,我国未在该修正案被通过后100天内声明不能接受该案,《1972伦敦公约〈1996议定书〉》附件一修正案于2007年2月10日自动对我国(包括香港特区)生效。

目前,世界上开展二氧化碳的海底封存研究与实践的主要是美国、加拿大和欧盟等承担温室气体量化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其实践表明,二氧化碳的海底封存有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可行性。发达国家通过二氧化碳海底封存,一方面可以促进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另一方面可在事实上增加发达国家的排放空间,避免因减排影响其经济发展和国际市场竞争力。

作为发展中国家,二氧化碳的海底封存对缔约方而言是一项权利。虽然我国尚不承担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消费的大量增加和温室气体排放的日益上升,我国在温室气体减、限排方面正面临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长远来看,《1972伦敦公约〈1996议定书〉》附件一修正案对我国生效,为二氧化碳的海底封存成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选择方案之一奠定了基础(相关内容见本期4版)。(张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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