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条例在手 快乐旅游无忧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5-05-21 00:53:22 

暖花开又一年,三月是旅游的季节,当我们正在筹划去哪里旅游的时候,铺天盖地的旅游广告迎面而来,众多的消费者被“特价线路”、“赠送礼品”,“30元可游深圳”等大大小小的旅游广告吸引得眼花缭乱。

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即,提醒广大读者和消费者,在选择旅行社和产品线路时,不要以价格高低作为唯一标准,也不宜忽视实际可能地讨价还价、压低价格,切记“一分钱一分货”。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切记要合理的善用法规保护自己。

旅游市场鱼龙混杂

旅游作为一种时尚的生活方式逐渐的走进了人们的生活,旅游消费在居民消费中越来越重的比例。

价廉物美是所有消费者的共同追求,但是任何商品和服务价格都是由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构成的。对于旅游来说,交通、住宿、餐饮、景区游览等项目的费用和旅行社招徕、组织、联络、接待中支出的费用是成本,加上旅行社的合理利润构成价格。如果游客支付的旅游费用低于价格或成本的话,旅行社肯定不愿意。由于大部份的游客不了解旅游服务及其价格,一些旅行社为了吸引游客,就压低直观报价,用质次价高的自费旅游项目和购物活动来弥补接待费用的不足并获得利润。

如果一旦游客选择了这类旅游,旅行社及其导游等通常就要诱导、欺骗甚至强迫游客参加自费项目和购物活动。对于游客来说,已经做好了出游计并且报名交纳了旅游费,大多都不得不听从安排,否则就会产生对立甚至发生矛盾冲突,大大影响了出游的兴致、情绪、牺牲了旅游质量,也就是我们常说到的“花钱买罪受”。

出门DO-RE-MI问你知不知

旅途中,你是否在旅游的过程中被诱惑,大大出手买下高价产品?你是不是在旅途中对“简陋的四星住宿”所控诉过?决定出门旅游,有三样必做的功课,做通做透即可助你前程无忧,乘兴而去,开心归来。

1.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

游客在出游之前尽可能详细了解旅游价格所包含的项目及标准,并根本常识或事先了解、掌握的信息分析其真实性、合理性,对旅行社关于机票、酒店、景区门票等价格折扣、优惠的解释、说明也可以进行一些分析和判断。在报团的过程中,旅行社推荐的自费项目有权不参加,如参加请慎重选择,并要求旅行社将其纳入旅游计划和价格中。

另外,消费者可根据自己的消费能力选择合适的旅游线路及行程安排,在不影响旅游目的的情况下,尽量避免在旅游高峰期去热点线路旅游。报名的时候要求旅行社出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看清名称、地址、业务范围。

2.认真看清旅游合同

游客一定要与旅行社签定旅游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线路、行程、景点、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标准、购物次数及停留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如果接受自费项目,则必须标明名称、价格。另外,在参观、游览、娱乐项目要明确时间、主要内容和门票费是否含在团款中,不接受“远观”某某景点。

在住宿方面,也应该注明饭店名称、标准或星级、价格。必要时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提前查询,不接受“相当于三星”、“准四星”、“待评五星”等表述。旅行社在旅游价格应尽可能细化,特别是所包含的项目内容,自费项目及价格必须在合同中标明且坚持自愿参加原则。而违约责任中应该明确游客与旅行社各自承担的责任及赔偿标准、纠纷处理方式、投诉机构。游客在签完合同后,一定要看清合同是否加盖了旅行社的公章,以确认合同的真实性。

3.旅游购物必索发票

外出旅游之前消费者可以事先了解当地的特色产品、纪念品等旅游商品及其性能、价格,并做好准备。购物的时候也尽量了解商品的相关知识,辨别真假伪劣。在购物的过程中,应该选择证照齐全的销售场所,并记住索要发票,以便上当受骗后索赔,注意收集证据。对于贵重的物品,如果商家不提供购物凭证和必须提供的证书及手册,那么消费者最好就不买。如果游客到实行购物退税制度的国家,注意按照导游、旅行社的提示办理退税,但一般不要完全交由境外导游或者旅行社办理,以防欺骗。

另外,在游览的过程中,一般不接受导游、旅行社提出的变更旅游计划、调整项目或压缩计划项目时间、增加新项目等建议,出于天气、景区游客数量过多等原因所进行的日程顺序而不是项目内容的调整可以接受。导游、旅行社等临时提出新项目,应该问清内容、特性、收费标准,如果想参加,应该要求导游、旅行社将这些内容补充写入行程计划并且签字盖章,否则拒绝参加。

从踏上旅程的那一刻起,每一个人都期待着一次欢乐而又难忘的旅行。但快乐的旅游也需要精心打理,如何享受美好时光?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签定合同保障权益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国务院修改的《旅行社条例》于去年5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新条例规定,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与游客签的合同未载明具体购物次数等细节,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游客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旅行社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游客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的向有关部门投诉并获得合理的赔偿。

旅行社减少项目游客可获赔

游客跟团的过程中,旅行社应该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据悉,《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与消费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需要注明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如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旅游合同一经旅行社和旅游者签字生效,即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旅游合同中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包含时间和空间两个要素,从空间上看,包括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从时间上看,包括旅游全程时间及在每一个旅游景点停留的时间。如果因旅行社原因未按合同约定,违规操作,由此造成旅游者损失的,旅行社应负责赔偿。

不过,旅途中,如发生地震、海啸、雪崩、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社会异常事件,即属不可抗力因素,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旅游者,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调整行程安排,旅游者应理解并积极配合

禁止胁迫游客购物

针对旅游市场中存在的对住宿标准、旅游等级、价格内涵等方面表述模糊的情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不准在住宿标准方面出现“准三星”、“相当于几星”等提法;不准出现所谓“豪华旅游”的提法等。《条例》还明确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选择出境的游客应先确定该旅行社已获得经营出境游业务的许可;看到“贵族游”、“豪华游”等字眼,要仔细察看行程安排有没有标明旅游服务的标准。

此外,旅游购物是旅游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和要素,旅游者在旅游地购买纪念品和土特产是与亲朋分享旅游欢乐的重要方式。但在目前的旅游市场上,旅行社及其导游、领队为了收取商家高额回扣,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的问题比较突出,严重侵犯了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所以,《旅行社条例》既要求在旅游合同中明确规定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又明令禁止旅行社及导游、领队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

旅游投诉别超过90

据了解,消费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发生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问题,游客可以按照《旅游投诉办法》,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或执法大队)投诉。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投诉办法》规定,旅游投诉的期限为90天。超过时效的请求不予受理,游客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而《旅行社条例》还规定,旅游经营者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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