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规范海域使用权抵押、流转
记者汤忠民报道 12月12日,《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正式公布实施,这是对我国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发展和创新。
据了解,海域使用权抵押在福建省实际上已普遍存在,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域使用权的抵押未作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海域使用权的流转。为促进海洋经济强省的建设,该省在不久前出台并实施的《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海域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抵押。
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促进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应用,保障抵押当事人的权益,福建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从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抵押其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海域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对当事人提交的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证》,并向社会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人不是合法拥有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权归属不明确的;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或者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等违法用海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减缴、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应当依法补缴海域使用金后,方可予以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办法》还规定,抵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处置抵押海域使用权的,受让人、抵押人、抵押权人在抵押海域使用权处置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200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