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听群众呼声 维护人民利益
——中国海监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综述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近些年来,随着海监队伍执法力度的快速提升,沿海各地向海监机构的举报迅速增多。为了进一步拓宽海监队伍发现和查处海洋违法行为的渠道,在行政机关和举报者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树立中国海监执政为民的社会形象,2006年国家海洋局下发了《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此后,各级海监机构以制度建设为突破口,不断规范举报处理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2009年中国海监总队下发《关于加强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的通知》,将此项工作更推进了一步。各级海监机构的举报处理工作全面展开并逐步规范。经过4年多的举报处理工作实践,目前各级海监机构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举报处理工作中,各级海监机构以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程序处理每一件举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排查和化解用海矛盾、纠纷,得到了举报者的信任。同时,在国家海洋局信访受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09年各级海监机构共受理举报件410起,对396件举报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率达97%。经调查取证,共发现违法行为183起。目前已立案查处164起,查处率达90%。
细化工作程序规范举报处理行为
中国海监总队几年来不断完善举报法规制度建设,健全举报受理机制,完善线索运用和反馈制度,为群众提供了一条便捷、畅通的监督渠道。
中国海监总队机关2006年~2008年共处理各地海洋违法行为举报72件,通过对3年来工作的总结和分析,针对海洋违法行为举报者的诉求特点,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相关举报处理工作政策,依据《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制定了《关于加强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各级海监机构受理举报件的目的是发现海洋违法行为并及时组织查处。明确了举报处理的分工、时限、职责、受理范围和受理原则,对现场核实、立案查处和情况反馈等工作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制定了受理文书格式和填写要求,并对举报处理工作的统计、分析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该通知印发后,各海区总队、沿海各省总队高度重视,结合本总队的工作情况,制定了各自的工作制度。天津市制定了《中国海监天津市总队监督举报制度(试行)》。江苏省制定了《海洋违法行为举报案件管理制度》《举报案件登记制度》《举报案件检查制度》《举报案件反馈制度》《信访工作制度》等多项制度,确保举报处理“登记、查处、反馈、保密”四落实。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办结制度》,达到在受理范围内的举报 “有诉必理、有理必果”。福建省总队以抓作风建设为契机,切实做好各类举报件的跟踪督办工作,每月按时填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系统举报件处理情况统计表》,将本辖区内举报件的受理、处理、回复等情况报纪委备案。
拓展举报渠道倾听民众呼声
举报工作直接面向群众,具有信息量大、发现问题早的优势,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海监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和第一道工序,同时也是海监机构发现海洋违法行为的重要信息来源,可有效提高违法行为发现率并降低执法检查成本。
目前,各总队将举报处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各级海监机构积极拓展举报渠道,公布举报受理电话、电子信箱(包括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利用电台、广播、报纸、政府网站及相关媒体广泛宣传,向社会提供便捷的举报渠道。更加深入地倾听群众呼声,维护人民利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山东省在沿海各地公布了各级海监机构的举报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江苏省连云港市、县两级海监机构成立了海洋违法行为举报中心,在执法科(股)加挂牌子。福建省总队不仅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待来信来访,还向民评代表、特邀监察员收集有关信息。福建省总队主动走出去,在举报多发地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倾听群众的呼声。广东省李珠江局长和白桦政委在广东电视台和广东广播电台的 “民生热线”栏目中,现场在线接受群众举报和反映问题,并现场答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严谨高效办案以工作实效取信于民
目前,各级海监机构的举报件现场核实率已达到97%,实现了“有诉必理、有理必查、有查必果”。举报处理工作呈现3个特点:
一是严格按程序受理。海监机构举报受理范围、时限、分工和审批程序清晰、通畅,各程序文书记录严谨、明确,与行政处罚文书管理紧密衔接。执法人员严格按信访制度进行受理登记、接待和资料管理,在公正办案的同时,保护举报者的安全。
二是积极应对难案。举报件投诉内容多是情况复杂、涉及部门多、且存在历史问题积淀,有些涉及地方政府。为防止投诉无门、理而无果、积重难返,各级海监机构坚持积极应对,选择执法骨干攻克难案。海区总队在现场调查中坚持走访多方当事人,听取举报人、被举报人、其他知情人员等多方意见。请当地海监机构协助调查,调查工作做到全面、细致、深入,为办案打下坚实的基础。辽宁总队针对群众性上访事件,在及时查处的同时,主动与地方政府信访部门沟通,协助政府做好访民的工作。
三是快速、认真处理举报件,以工作实效取信于民。举报件背后往往积攒了较深的“民怨”,既要谨慎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同时也要注重效率,及时化解纠纷,防止矛盾升级和引发事端。各级海监在案件查处后,重视反馈环节,给举报者一个负责任的答复。江苏各级海监在结案一周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并细心与举报人沟通,听取意见和建议,建立了和谐畅通的反馈机制。浙江总队对于30日内未能结案的难案,由总队挂牌督办,并将调查情况向举报者反馈。广西总队采取首问责任制进行处理和答复。
为海洋经济服务为人民谋利益
各级海监机构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紧紧围绕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稳定的大局,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探索深入开展查办案件工作的有效措施和办法,为沿海经济发展做好服务。
在举报件处理中,各级海监机构秉持“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的理念,全面行使中国海监依法行政的权力与责任,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践行者、为民谋利的卫士。一是强化了依法行政的意识,实现了在公开、公正、合法、准确的原则下高效开展执法工作。二是提高了处置应急事件的能力,化解用海矛盾、解决用海纠纷的能力。三是在辖区内营造了和谐执法氛围,为继续开展执法工作奠定了基础。山东省总队定期对举报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对举报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及发展态势进行研判,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四是强化了上级机构和下级机构办案监督力度,为维护社会稳定、遏制违法行为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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