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综合管理 依法保护海岛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05-21 01:03:34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海岛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海岛的专门法规,它的出台关系到海岛居民的生存和发展、无人居住海岛的资源所有权、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更关系到国家重大的战略利益。对于维护国家海洋安全,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海岛生态系统平衡,加强对海岛的监督管理,规范海岛的开发利用秩序,维护公民使用海岛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30年来,我国海岛开发利用活动日益活跃。但由于我国海岛立法滞后,海岛保护乏力,盲目、随意、无序开发的现象已经成为海岛保护中的严重问题。任意围海、连岛、连陆,炸采珊瑚礁等破坏性开发使海岛的数量不断减少,有近百个岛屿在20多年间逐渐消失,甚至个别选作国家领海基点的海岛也因侵蚀等原因面临灭失的危险。

我国有大量无人居住的海岛,由于面积小、分布分散,加上长期缺乏规划和管理,使无人岛变成无主土地,被随意占用和开发,甚至还出现了出卖或转让无人岛、把国有财产占为己有的现象,使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特别是面对周边各国对海洋和海岛的开发,如果我国不加强对无人岛的规划和管理,国家的领土、领海主权和海洋权益就可能丧失。

《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改变了海岛长期来无序、无度、无偿的状态,为实施海岛的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管理打下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同时,为了解决海岛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制定了5项制度,即海岛规划制度、海岛生态保护制度、海岛所有权及有偿使用制度、特殊用途海岛的特别保护制度、海岛保护检查制度。这些制度将为规范海岛开发和利用的秩序、保护海岛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发挥重要作用。

《海岛保护法》的实施,明确了海岛综合管理的目标和任务。对此我们应该加强海岛管理的力度,做好各项保护措施,为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发挥作用。

首先,要抓好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工作。根据《海岛保护法》的规划制度编制全国海岛规划,指导有居民海岛的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活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属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全国海岛规划制定本地区的规划。海岛综合管理要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在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创新,改变管理滞后的局面,建立科学的海岛综合管理体系。

其次,建立起科学的区域海岛管理体系。目前有人居住海岛用海矛盾和问题很多,具体表现在管理体制上。在现行体制中,行业与部门实行多头管理,很难实现统一规划。科学的综合管理必须打破自我封闭、自成体系和管理割据的状况,把区域作为单元,按特点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开发,达到综合管理的目的。

再次,无人居住海岛的管理是海岛综合管理的新课题。由于历史原因,无居民海岛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用 《海岛保护法》进行规范、调整。如为了伐木取柴,沿海农民世代在荒岛上种树,作为自己的薪炭林。为了捕捞、养殖,沿海渔民长期在无人岛上构建季节性生产、生活设施,有的岛上建了一些航标、灯塔等公益性设施,有的海岛在国家 “大岛建、小岛迁”政策实施时留了房产和其他资产等。对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和保护,要按照 《海岛保护法》规定,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遵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的规定,明确产权管理,采取严格的生态措施,避免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造成破坏。

最后, 《海岛保护法》的立法本义是为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领海的安全,保护海岛的生态系统和海岛周围海域生态平衡,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资源,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此,不管有人岛和无人岛都要把生态平衡作为海岛保护的最大目标和管理主线。特别要强调无人岛属国家所有,强化对海岛的有效保护。

海岛的发展离不开保护,保护是为了海岛更好地发展。 《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领海安全、保护海岛生态系统、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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