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法严格控制填海围海

来源:杨 叶   发布时间:2015-05-21 04:20:45 

近日,从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获悉,《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会议二审。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利于海域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开发利用,严格控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或者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用海项目,加强对海岸线的保护和管理。

七类海域将受到重点保护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海域,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下列海域:依法批准设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洋自然保护区;具有保护价值的海洋自然生态系统海域;珍稀、濒危海洋动植物物种集中生长、栖息、繁衍的海域;对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的珊瑚等生长的海域;保存有人类文化遗产、自然历史遗迹或者典型自然景观的海域;规划确定的军事用海、泄洪区、深水港口、航道、锚地等;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

使用海域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申请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海域的,应当向海域所在地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书、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材料、相关资信证明材料、申请使用的海域界址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此外,立项的工程建设需要使用海域的,还应当提交立项的批准材料。在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泄洪区内申请项目用海,应当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前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防洪规划同意书。

海域使用申请实行分级审批

条例修改草案规定,海域使用申请实行分级审批。填海五十公顷以下、围海一百公顷以下和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一百公顷以上、七百公顷以下,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项目用海,除依法规定应报国务院批准的外,由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同一项目用海中包含多个海域使用类型的,由有审批权的最高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但同一项目用海中包含应当由国务院审批的海域使用类型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杨 叶)

200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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